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知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1.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2.2011年7月起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今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年薪制员工月报酬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根据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本市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 4.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根据本市工伤有关政策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什么情况下才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7.未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吗?
根据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8.如何确定新进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本市社保缴费的有关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其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1年4月起上限为1168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1年4月起下限为2338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9.工伤人员1-4级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多少?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51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31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1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292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780元/月,调整为19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430元/月,调整为15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070元/月,调整为1170元/月。
10.2011年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问:吴阿婆61岁,工龄25年,养老金每月一千多元。春节后吴阿婆去银行取养老金时发觉,自己的存折上多了写着增资部分的167.5元,吴阿婆想知道自己这次养老金增资是怎样算出来的?
答:根据今年本市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本市2010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月。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15元的,补足到115元。此外,按上述“普加”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11.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2.如何确定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期限?
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本市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单胎顺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13.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申请工伤?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4.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5.新进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16.劳务派遣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7.停工停产期间单位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将视同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9.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0.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2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答: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24.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行业性集体合同与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由行业工会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所属企业、就企业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具有行业性质的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的有效范围: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5.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少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与之建立标准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介机构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26.“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一式几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并盖章。其中,第一联由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机构留存;第二联由用人单位凭此联按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由用人单位留存。用人单位也可将第一联名册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机构。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其中,第一联由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工的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由用人单位留存。用人单位也可将第一联名册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机构。
27.用人单位使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型)的人员,应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
28.单位办理招、退工手续后,职工的档案如何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与之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全日制职工,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第二联)或“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办理。劳动报酬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2.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4.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参加工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6.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 病假、事假日工资基数 = 假期工资计算基数 / 月计薪天数 21.75 天。
加班加点工资基数 = 假期工资计算基数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 8小时。
答: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作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8.中、夜班的职工津贴标准分别为:
1、中班工作到22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2.20元;
2、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3.40元;
3、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4、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可发给2.20元;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3.40元。
9.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保健食品费标准为:
1、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甲类3.75元/天、乙类3.25元/天、丙类2.70元/天;
2、从事高温工作的,高温季节含盐菜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85元/天。
10.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11.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1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个别职工如因探亲旅途往返时间太长,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60天假期。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13.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为2个半月,发放本人工资的80%;对于不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可安排休息1小时,期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为晚育的,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遇法定休假日需顺延。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计发。
1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农村养老保险
1.新农保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2.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3.新农保个人缴费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但参保人不可以超出标准、也不能低于标准缴费。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每年选择缴费档次;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1年。
4.1.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本市农村户籍老年人,根据以下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其中:(1)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上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从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35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5元。
(2)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根据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过渡办法“就高原则”确定,每人每月养老金标准不低于300元。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期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35元;年满6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5元。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从事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则是: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缴费单位发生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以及省、直辖市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失业保险
1.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工伤保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