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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基层民主选举
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中国的基层政权——农村乡镇政府 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本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 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 议。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928312个村委会、113690个居委会,400多万名村委会干部、49万名居委会干部。
以往几十年中,中国村委会、居委会的干部都是上级政府任命的。1987年和1989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 年。这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发展。
一、农村基层选举
从1988年至1998年初,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完成了两轮村委会换届选举,有18个省(区、市)基本完成了第三轮村委会换届选举,福建、黑龙江等省已进行第四 轮村委会选举。为了使选举的法律依据更为具体,全国有25个省(区、市)的人大常 委会相继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一些省份还专门制定 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
农村基层选举日益规范的主要表现是: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水平全面提高。村委会的选举一直在各级政府指导下,严格 按法律规定进行,对选举制度、选举程序、候选人名额及候选人提名办法等都有统一规 范,并统一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各基层组织对选举工作十分重视,有的专门订立了适合 当地情况的选举方法,如在选举点设立单人划票间、让候选人向选民谈“施政纲领”等,以便选民公平、不受干扰地选择自己满意的人选。选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在广大农村,农民非常关心村委会选举,参 选率一般高于90%,选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加强。为公正、公开、合法地产生村委会 的候选人,各地改进候选人提名办法,在提名时实行“海选”,即不内定和指名候选人 人选,让每一位有选举权的村民都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对外出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 举的村民,通知其实行“函投”,即通过邮寄选票的方式参加选举,以切实保障每一位 选民的选举权利。选举程序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首先,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在近几年 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的地方由全体选民参加预选,按照初步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 式候选人;有的地方由村民代表参加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这些方式产生 的候选人,在选民中有威信、有基础、受拥护,同时也增强了正式候选人产生的民主性 和透明度。其次,由预选确定的候选人,要通过竞选参加正式选举。许多地方规定,村 委会候选人,尤其是村委会主任的两名正式候选人,都要向选民宣讲治村方案,选民也 踊跃提问,要候选人一一作答,村民听后经过比较,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这样,那些 符合广大村民意愿并利于本村、本地发展的候选人,便有正式当选的优势。实践证明,这
种竞选方法,不仅使选民更加了解候选人,而且也有助于当选人遵守自己对选民的承 诺,时刻想着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提高了村干部的整体素质,使一批年富力强,懂经营、会 管理的新型农民走上领导岗位,也将不称职的领导淘汰下来(据不完全统计,在每届村 委会换届选举中,一般都有20%左右的村主任落选),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乡村 的稳定。
二、城镇基层选举
至1998年初,全国有46%的省(区、市)完成了第三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3个省(区、市)颁布了《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但由于中国城市居民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与居民委员会的联系,不如农村村民与村委会的联系那样直 接、紧密,因此,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了与村民委员会不同的形式。如有的地方由全 体居民投票选举,有的地方由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更多的是由每个居民小组推举3 ~5名代表投票选举。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此产生。
随着中国城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委员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 城市居民的关系越来越紧密。1995年以后,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居委会换届选举中,也出现了竞选居委会干部的情况。居委会选举的程序、方法日趋规范,居民的参选率正 逐步提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长期目标。在 基层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贯彻宪法精神,保障 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所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努力。1997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 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 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 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 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在贯彻中共十五大精神的 实践中,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村民自治是二十年来我国为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基层民卞政治的进步,适应新形势而推行的一种新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村民自治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来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委会实行民卞选举、民卞决策、民卞管理和民卞i Ifuii.督,其中民卞选举是村民参与基层政治的重要途径,是其他三项民卞的基础,也是搞好村民自治的前提及关键它的践行,不仅十富了基层人民的民卞政治活动,而月_对十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卞义进程,也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选举制度不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刚性足,可操作性不强,致使选举程序不规范。为了基层自治制度能在法律范围内有效进行,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公布施行,相应地它就成为基层民卞选举的卞要法律依据。在它的规范指导下,我国进行了村委会的选举,进一步使选举程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选举质量也有了显著提高,促进了农村
治理山官’治向法治的重要转变。但另一方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十基层选举程序的规定只有区区六条五白多字,并只作了刚性的规定,过十抽象、空洞、简单。在其选举程序的规定中,它只对直接选举方式、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推选选举委员会以及选举违法处理和罢免程序等关键环'I}作了法律上的硬性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上,没有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对十庞人复杂的基层选举而言,制度之外的失范行为就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并使基层民卞人人折扣。
2.全国基层选举缺少统一标准。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缺点,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十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14号)并进一步对村民的推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