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作用_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42: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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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作用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一、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

1、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政治和思想领导

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贯彻于选举工作的整个过程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思想领导,是指村党支部要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教育村民正确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理解并掌握国家选举法律真谛,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按规则和程序参与民主选举,真正选举那些思想好、作风正、有能力、有知识、真心实意为村民办事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政子。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开始前,村党支部要主动承担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地方选举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要加强对村党支部成员及上届村民委员会班子的考核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等活动;要积极配合镇级选举工作机构开展选前调查。

选举工作开始手,村党支部要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村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支部成员要主动宣传,力争被村民推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产生后,村党支部要支持、配合选委会开展工作,不得包办或干预属于选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支部成员被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履行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主持职责。村党支部还要依法加强对选举各个环节、各项程序的监督,协助镇人民政府,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村民举报的调查,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选民和其他村干部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正确对待权力。农村党支部尤其不能指选、委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指定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能推翻或不承认依法进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村党支部要监督、支持原村民委员会干部向新村民委员会干部移交工作,主动与新村民委员会班子搞好团结,支持新班子开展工作。对原来的部分干部或村民对新村发委员会的不理解、不支持行为,村党支部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新村民委员会班子中部分成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民主程序工作的行为,要坚决与之斗争。

2、保障、支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追求。选举村民委员会,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它包括选举权、被告选举权、监督权、举报权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村党支部应支持和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尊重村民的民主选择。除了向村民宣传有关选举法规,教育村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参与选举外,还要尊重每一位选民的民主权利,认真接待村民来访和民政部门反映,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支持村民与选举违法现象作斗争,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在选举中,村党支部要特别注意尊重选民的意愿,不将党组织的意图强加于选民。另外,还要注意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排除家族、派性对选举工作的干扰,做那农村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工作,为选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氛围。

村党支部应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支部成员,积极参加选举,在群

众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选民积极参加选举,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加强与外出经商党员的联系,并通过他们作好宣传工作,动员外出经商的选民尽可能回村参加选举,或通过法宝的途径,如信件投票等参加选举。

3、督促和保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顺利交接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及时向新班子交接工作,是村级管理权力实现顺利交接的关键,也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成果的最终体现。选举后的权力交接,现已成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一项必要程序。从各地实践看,选举结束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当选不能上任,有了当选证书,却拿不到财务账目及村民委员会公章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地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严肃性,伤害了选民的参选热情。村党支部作为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应切实发挥作用。选举结束后,应及时督促、配合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会议,监督和保证村发委员会工作的顺利交接,协调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帮助他们正确对待选举结果,引导落选的上届村发委员会成员配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教育新一届村发委员会尊重老班子,共同维护本村安定团结的局面,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个别村党支部书记或支部成员阻挠新旧村民委员会权力交接的行为,镇党委应及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二、发挥赏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是实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导力量。党的村民自治政策能否在农村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与党员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关系甚大。按照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要求,在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党员尤其要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在选举中,党员不是一般的普通选民,除了行使好自已的民主权利外,还要在村

党支部的领导下,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党的村民自治政策为指针,积极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教育家人、亲戚、朋友、邻居依法正确行使选举权利,注意同阻挠、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各种违法现象作斗争。

1、党员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党员要想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就必须做到:

①、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农村政策,特别是村民自治政策;

②、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行事,依法积极参加选举;

③、向周围的村民宣传选举法规,为行动困难的选民参加选举提供便利;

④、被告确定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的党员,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做到公正为民,公正执法,公平竞争;

⑤、村党支部成员,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会成员、地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与监督;

⑥、说服、教育村民尊重选举结果,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

2、党员应积极参加选举

普通党员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参加选举,珍惜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

①、积极学习和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积极参加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③、主动宣传自己,按受选民的推选,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④、按照法律规定,主动登记为选民;

⑤、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直接提名;

⑥、被告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要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能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其他不正竞争手段;

⑦、积极参加投票选举;

⑧、承担党支部或村民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选举工作。

三、同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各种不按程序办事的违法现象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毒瘤,既妨害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又破坏了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广大村民对选举违法现象深恶痛绝,党员选民更应率先垂范,敢于、善于同选举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首先,党员应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和各级政府的选举政策、方针有清楚的认识和理解,掌握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否则,自己对选举法律都不清楚,也就不可能正确判断是否违法,更谈不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了。

其次,应利用普通村民身份注意发现潜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违法因素,比如家族、派性,以及黑社会势力等,及时防范选举违法现象的发生。党员不能卷入任何选举纠纷,更不能带头违背选举程序。

第三,违法现象发生后,党员要及时向村党支部反映情况,并向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对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告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还要注意收集违法的证据,以备上级机关调查时取证。

在同选举违法行为作斗争时,党员要特别注意相信村民、依靠村民,对坚持正确意见的村民,应给予坚决的支持,与村民群众一起纠正稳中有降种选举违法行为,确保党的村民自治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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