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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及相关法律问题
1、《股权质押协议》的草拟稿请参考附件
2、要求:
(1)股权质押经所出质股权所属公司董事会议表决同意,(2)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3)将股权证书移交给质权人(我们公司)保管。
(4)必须到工商局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权才设立
3、到深圳工商局注册分局竹子林大厅办理出质登记需要准备的资料: 设立股权质押权: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到工商局取)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
(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或者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质押专用)
(五)股权质权协议(原件1份)
(六)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七)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1份)
(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
1、《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