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规则_图书馆借阅规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36: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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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借阅规则

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学和科研需要,充分发挥校图书馆书刊资料的作用,防止图书资料

遗失、污损,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均可向本馆申请办理借书证与阅览证,凭证借阅本馆文献资

料。校外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需要借阅本馆书刊资料,凭单位图书馆的介绍信,按馆际

互借办法借阅。校外读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申请手续,获批准后方可办证。

第三条 凡本馆珍藏的古籍、善本、馆藏样本、过刊、过报、特殊载体文献资料、大、中型工具书,一律不外借。按需要情况只限在馆内阅览。

第四条 借书证、阅览证的发放、使用,参见《借阅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读者入馆应随身携带借书证或阅览证,按相关规定使用,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借书证、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可在王城校区、育才校区、雁山校区图书馆通用。

凡借阅学院资料室藏书,可凭证依照该学院资料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条 借书时须出示借书证,做到人、证两者相符,如借用或盗用他人借书证借书者,按《读者违章行为管理条例》给予双方(或单方)停止借书 6 个月的处理,并区别情况

处以罚款10—50元。

第七条 借书证、阅览证遗失,须立即向图书馆办证处或网上声明挂失,挂失前发生冒

借均由原持证人负责。挂失后可补办借书证,并另交工本费。若补发证后找回原借书证,应立即交回图书馆注销。

借书册数及限期

第八条 本校教职工每人每次可借 20 册,研究生每人每次可借 15 册,本科生、进

修生、留学生每人每次可借 10 册。阅览证仅限于本馆阅览。

第九条 借书期限:按读者类型:教职工 6 个月、研究生 2 个月、本科生等 1 个月。

如需续借,可办理续借手续,续期 1 个月。

第十条 随书盘、片,每次限借 1 盘(片),计为借书 1 册,借期 5 天。

第十一条 借阅图书过期不还,超期 1 天收逾期费 0.10 元,每册按天累计,直到还

书为止。

借阅手续

第十二条 现刊、现报、工具书、经济、法律、计算机、过刊、过报、多媒体等阅览

室实行开架阅览,不办外借。文科、理科、文学、外文、王城、雁山等借阅区实行开架借

阅,可办外借。

第十三条 古籍线装阅览室、样本图书阅览室实行闭架阅览,读者凭证与索书条办理阅

览手续,并于下班前归还。

第十四条 读者借到书后,应加核对,如有差错或残缺、污损,需立即声明,由工作人

员加盖残缺、污损章。如不检查申报,还书时污损残缺一经查出,概由借阅者承担赔偿责任。

图书遗失、污损的赔偿办法

第十五条 图书是国家财产,读者对所借图书应注意爱护,要防止遗失、撕毁、污损,如有丢失、污损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遗失图书,须以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赔偿同种图书确有困难者 , 视馆藏多

少及利用情况,按以下规定赔偿:.遗失 1984 年以前(含 84 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 10-15 倍赔偿。最低赔

偿额不少于 20 元。.遗失 1985 年以后(含 85 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 5-12 倍赔偿。最低赔

偿额不少于 20 元。.遗失图书应于借书处通知赔偿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赔偿。逾期不赔,停止其借书权

直至赔偿为止。有意拖延,回避责任者,由本馆通知财务处,并报请校有关部门处理。图

书赔偿后再以原书还回时,按赔偿款的50%扣除赔偿期间产生的逾期使用费及手续费。

(二)学生集体借书,如有遗失,由经办人赔偿。

(三)读者所借图书,不得圈点、画线、涂改、批注、弄脏,凡违背本规定,视情节轻

重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或停借六个月至一年的处理。损坏严重者,或情节严重者,态度恶劣者,由本人购买同种新书赔偿,并给予吊销借书证,停止在本馆借书资格,同时

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四)严禁盗窃书刊资料 , 凡撕页或盗窃书刊,除追回原书刊外 , 视情节轻重和态度

好坏,分别给予停借一年至吊销借书证、停止在本馆借书资格的处理并通报批评。情节恶

劣者,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为了保护图书文献,鼓励人人爱护国家财产,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凡检举偷窃、撕割书刊者,给予表扬或一定奖励。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馆借出的图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收回,读者应配合及时还回所借图书。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出国就读、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全部书刊,缴回

借书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图书馆。

(二)随书盘片借阅规则

随书盘片借阅规则. 随书盘片设专柜闭架管理,读者可通过目录检索,凭索书条交由工作人员查找,既

可在多媒体阅览室上机阅览也可办理外借。.读者借阅随书盘片每次限 1 盘,记为借书 1 册,借期 5 天,逾期不还者,每超

期 1 天收 0.1 元逾期使用费。.多媒体阅览室设备只供读者阅览盘片,读者不得进行上网、检索数据库、输入文稿

等操作,也不得自带 CD、VCD、DVD 盘片来室观看。.读者要爱惜资料盘片,不得有私自外带资料出室等不良行为。如经发现,从严处理。5 .凡遗失、损坏盘片,须以相同版本的盘片赔偿,如不能按相同版本的盘片赔偿则根

据资料价值按原价的 5 — 10 倍赔偿。

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

为培养读者爱书观念和借阅道德,保障本馆藏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利书刊的正常流通,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读者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图书馆借阅的各类文献(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光盘等)出现损坏、丢失,按本办法相应条款进行赔偿。

第二条 逾期违约金规定

(一)读者借阅图书应按时归还,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过一天图书馆将对读者核收逾期违约金0.10元。

(二)读者应在寒、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两周内还清。超过两周按逾期处理(违约金从开学后第三周起计算)。

第三条 破损赔偿规定

(一)读者借书时,遇有勾划、破损、缺页时,应在柜台处加盖“划”、“损”、“缺页”章。否则,还书时发现勾划、破损情况,按污损图书处理。

(二)读者在书刊上如有涂抹、勾点、污损、撕毁等情况,若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原书刊价格(原书刊价格不能查明的由本馆估价,下同)付20-100%赔偿金。

(三)如损坏程度较严重,需加工整修才能流通的,平装书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5元,精装本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10元,影印本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5元。

(四)撕页,视情节给予图书原价的2-5倍赔偿。第四条 遗失赔偿规定

读者遗失书(刊)需在应还日期之前以版本相同的原版书(刊)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否则,按以下规定赔款:

(一)教学专业参考书,按原价的3-8倍赔偿;

(二)196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三)1966年至7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

(四)1976年至198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五)1986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六)遗失套书中一册,按整套书原价的2-3赔偿。第五条 报刊赔偿规定 报刊遇有勾划、破损、缺页、遗失时按该报刊订购费的3倍赔偿。如属合订本,另加装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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