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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津劳社局发〔2008〕24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行为,加强日常基础管理,规范审批文书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津劳社局发〔2008〕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文书的管理。
第三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共十种,包括:《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文书一)、《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文书二)、《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三)、《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四)、《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文书六)、《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文书七)、《撤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文书八)、《注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文书九)和《送达回证》(文书十)。
第四条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文书,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内容。
第五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应按一式三份出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立卷归档,其余两份分别由企业行政方和工会留存。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文书须按规定加盖行政许可公章后方可下达。
第六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文书编号由使用单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定编制。
第七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使用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文书过程中,应当建立文书使用管理台帐备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