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_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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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下辖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组建或调整的单位,一般应在一年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 人,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第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立与委员的职数的确定由校党委批准;党支部的设立和委员的职数的确定由党支部的上级组织批准。

二、委员会的选举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九条

委员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第十条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二)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选举,可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取先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选举的候选人。

三、选举的实施 第十三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三)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

(五)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第十六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七条 选举计票人、监票人,负责选举的统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九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二十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第二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上届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党员总数、应出席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当选人得票数;第一次全委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四、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工作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十八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五、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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