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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 行政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社科人字95号 1994年11月10日
院属各单位:
现将我院《关于行政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及时与人事教育局联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行政管理岗位
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4年10月29日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行政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的管理,根据我院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行政管理职务部门,可设置非领导职务。第三条 我院非领导职务包括: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正处级调研员和副局级调研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我院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出工作实绩,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科研服务。
第五条 资格条件:
1.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晋升主任科员、正处级调研员职务,需分别任副科级、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局级调研员,需分别任科员、正科级、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
3.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需在本岗位近2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3年中1年优秀2年称职以上。(在未执行考核条例之前,可根据近2年的实际表现综合考核)
第三章 职位设置与职数核定
第六条 院机关职能局室一般一个部门可设副局级调研员1名。职能处(室)编制在4人以上的,可设正处或副处级调研员1名;编制在7人以上的不超过2名;也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将职数在局、室内综合调剂使用。
第七条 研究所原则上不设副局级调研员岗位。编制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正处或副处级调研员1名;编制在100人以上的可设正处或副处级调研员不超过2名。
第八条 处级调研员岗位设置,应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要求,报人事教育局核定;副局级调研员岗位设置需经院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因年龄或健康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改任同级调研员职务,不占职数限额。院属各公司和院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下属挂靠单位,原则上不设调研员职务。
第四章 审批聘任程序
第十条 晋升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由各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干部任职条件、职数限额和工作需要,并依据考核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和聘任,填报《聘任科以下行政职务登记表》报人事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晋升正、副处级调研员职务由各单位根据干部任职条件、职数限额和工作需要,并依据考核情况进行研究,提交党委会审定;院直机关经征求机关党总支(支部)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由人事部门填报《干部任免审批表》连同考察材料和任职报告,按干部任免权限报人事教育局办理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晋升副局级调研员职务,应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任职条件和职数限额向院提交任职请示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人事教育局进行考核,报院党委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非领导职务被批准后即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调出、离退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岗位的,按有关政策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