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程胜旺_代理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31: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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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

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通过开庭质证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为此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通过法庭调查、质证可知:原被告没有发生吵架、打架的行为存在,原告没有当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感情以完全破裂;被告也当庭证实不存在有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且被告当庭不同意双方解除夫妻关系,虽然双方亲戚发生打架行为,这是双方为了帮助他们夫妻和孩子而引起的误会,这更说明了大家都尽量帮助他们这个弱势家庭,为此法庭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若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则二子女均与被告共同生活

依据《婚姻法》对子女归属解释: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因为原告身患严重疾病,其本人都无法自理生活,更无法照顾子女

2、原告本人也没有生活来源,其生活都是靠双方提供帮助的,所以对子女的生活更没有保障。

3、被告能有稳定的收入,对小家庭的经济来源能提供保障。

4、被告住在城区内,能给两子女带来良好的教育环境。

5、女儿虽小,但能对弟弟进行帮助,现在两人也形成了稳定依赖关系,所以要分开他们,对这种家庭是不可挽回的损害。综合以上几点,法庭应充分考虑双方带有残疾的家庭情况,尽量不扩大家庭内的亲情之损害,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角度出发,做出有利亲情和谐稳定的判决。

三、原告父母索要的3.2万元属被告个人财产,应依法返还给被告。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的不仅是一亩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解释

(二)》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也作出了限定: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法条比较祥细地规定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费未明确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性质。然而,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复原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同样,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实质上就是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也应当界定为被征地农民本人所有。如前所述,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未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为此,被告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乐平市人民法院

代 理 人: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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