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_河道整治及管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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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8〕7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提高全区防洪排涝能力,规范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和防洪能力建设的意见》(温委发〔2005〕11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07〕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河道整治工程,应遵守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貌、河道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

第三条 根据河道的功能和作用,将河道划分为区级主要河道(包括《关于公布鹿城区重要水域名录》内的河道及戍浦江主要支流、工业园区的配套河道)、村级一般河道。

第四条 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建立“以区为主、上下联动、分级筹资、各负其责”的资金保障制度。区级主要河道整治工程,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负担;村级一般河道整治工程,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补助,同时各乡镇(街道)必须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第五条 河道整治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区级主要河道整治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是指:以提高我区整体防洪能力为主的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包括河床清淤、河道拓宽、打通卡口、主河道之间沟通以及河道驳坎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申请下年度河道整治建设计划的,各乡镇(街道)应于当年的10月底前统一向区农林水利局申报。区农林水利局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年度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实施情况,对各申报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初审,与区发改局、财政局会商后,统筹安排下年度的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报区政府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河道整治项目,应进行实地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方案设计)。

第九条 河道整治项目的勘测和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应以《温州市城市中西片防洪规划》及乡镇、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由相关专业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勘测和编制。

第十条 河道整治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由河道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项目建设严格遵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对象为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改、财政、水利、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全程提供高效服务。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整治项目完工初验合格后,业主向区农林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林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时,原则上参照水利部《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标准》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河道整治工程验收时,根据工程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

(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三)工程决算书;

(四)竣工图及相关图片资料。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从地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及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补助原则:按照区级主要河道、村级一般河道划分补助等级,并按工程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助。工程实际投资额包括工程结算建安费用和设计、招投标、监理、审价、检测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区级主要河道整治工程由区及区级以上财政补助80%,村级一般河道整治工程由区财政补助60%。

第十九条 奖励:工程建安费结算控制在中标价110%以下的(含110%),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的20%;工程建安费结算控制在中标价120%以下的(含120%),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的15%;工程建安费结算控制在中标价130%以下的(含130%),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的10%;工程建安费结算控制在中标价130%以上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分期拨付: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先预拨中标价的40%;实际完成工程量达50%,再预拨中标价的20%;全部完成工程量后,再预拨中标价的20%;其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审价核定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补助及奖励资金均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用于行政和人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借河道疏浚整治之名,占用水域面积的;

(三)擅自更改设计、不按规范操作等其它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五)未完成计划任务的或验收不合格的;

(六)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七)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八)不按规定向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九)拒不接受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专项资金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套取、截留、侵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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