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流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
1.1.1 形式审查
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评估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企业材料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2 评估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要求参见附录C。评估专家组结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估专家组不少于3人,其中应包含具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资质的专家和行业专家。
评估过程包括:
a)审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b)核查审核档案资料;
c)现场核查和专家质询等环节。
1.1.3 结果公示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并经再次评估后达到评估条件。
1.2 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1.2.1 申请
a)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完成中/高费方案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请验收需在通过评估后两年有效期内
1.2.2 形式审查
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的企业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将材料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3 验收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要求见附录E。
1.2.4 结果公示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公示验收结果。验收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经再次验收后达到验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