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省级龙头企业监测材料”。
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 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 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
月
日
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市相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农产品产、加、销一条龙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凡以农民为主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
第三条 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
第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遵 2
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淘汰、动态管理、兼顾区域平衡发展等原则。
第五条 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xx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2.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固定资产总量:种植业达到30万元以上,养殖业达到50万元以上,加工业达到70万元以上;
3.企业农产品经营年销售收入:种植业达到100万元,养殖业达到150万元,加工业达到200万元;
4.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或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
5.企业在本区内直接采购的农副产品原料或直接销售农产品,占企业总加工、流通原料(产品)的70%以上;
6.企业连续两年盈利;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依法缴纳税金及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产销率达93%以上;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食品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申报评定区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
2.组织机构健全,《章程》规范可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行好,区域内同产业农户参合率30%以上。档案管理规范,为全体成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账户;颁发规范统一的 “三证”,记载清楚,发证率100%。
3.规模较大,成员在100户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合作社年产值(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4.每年至少开展了三项以上为成员统一服务,其中: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5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
5.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实施标准化生产,产品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或注册商标;
6.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社员评价认可度高。第六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国家及市、区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具有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奖励补助资金的资格;
(三)具有实施市、区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合作社相关重大项目的资格;
(四)具有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资格;
(五)享受参加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和专业合作社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和合作社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接受市、区农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三)自觉围绕全区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培育产业化基地,着力做好加工、流通,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努力吸纳农户就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区农委报送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财务季度和年度报表;
(五)发生改制、兼并、更名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农委报告;
(六)享受涉农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按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项目督查和资金审计。
第八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三)注册商标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
等认证证书或无公害农(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市级或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证书,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专利证书;
(四)区级龙头企业出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工、流通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区级示范社出具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
(五)街镇政府为其出具的近两年该企业或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证明;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七)承担过国家、市级农(牧、渔)业科技实验、示范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项目,并取得项目验收评定等级或成果奖项的,提供获奖证书。
第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程序:
(一)企业或合作社向街镇提出申请,并按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街镇对企业和合作社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农委;
(二)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和复审;
(三)区农委依据审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匾牌。
第十条 对以前年度评定的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年2月前,区农委会同财政局,对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进行监测,监测评定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或区级示范社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十一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监测评定依照下列程序:
(一)龙头企业和示范社向街镇提交《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监测表》或《xx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监测表》;上一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及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有关变更事项的变更登记情况等;
(二)街镇对龙头企业和示范社所报材料的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农委;
(三)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审;
(四)区农委依据审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直接取消区级龙头企业或区级示范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不诚信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上市违规操作或偷税骗税的;
5.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不履行基本义务的;
7.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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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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