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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工信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5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园区各企业:
现转发工信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请符合支持重点与申报条件的企业于4月25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登录http://smezj.sme.gov.cn/index.action注册填报即可)
联系人:石景山区经信委中小企业科 李崴 张钦
联系电话:88699199
联系人: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发展部
联系电话:88796895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 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2.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 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第四条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和鼓励性的功能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委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分配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委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扶持额度及扶持方式建议,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四)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财政奖励等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数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扶持额度根据投资额度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咨助今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兀。
(三)财政奖励。对通过金融贷款或自筹资金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完成项目建设,效益良好且未获得过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可以采取财政奖励的方式予以扶持。奖励额度根据项目金融机构贷款额度或企业自筹资金额度及项目提供的税收情况确定。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 当年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本专项资金扶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自治区经委会同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提出的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或单位的项目资金申报,并对所属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申请直接报送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一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报财政奖励的项目,除具备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后运作正常,项目申报期前一年企业不出现亏损,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项目实施后企业年新增税金不低于100万元,或项目申报期前一年企业实现的税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税部分)。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一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乱纪不良纪录。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按项目申请上一年度数据填列);
(二)企业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需盖章);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自有资金投入凭证;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提供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证明或自有资金投入证明、税收入库完税凭证(有关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按项目申请上一年度数据填列);
(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固定资产投资类和担保公司项目);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项目的申请及具体安排情况;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所需费用测算情况;
(六)服务项目成效有关情况;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委负责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的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综合提出评审意见。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综合平衡,确定扶持项目,明确项目扶持方式和金额。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扶持项目拨付资金。自治区本级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各市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拨款指标,将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属于贴息的,作“补贴收入”处理,属于无偿资助或财政奖励的,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在每年6月及12月月末终了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经委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效益等情况。市级财政部应会同级经委对本市上一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各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以及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60日内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供检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将收回项目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