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没登记_隐名股东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28: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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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没登记,不具备股东资格

隐名出资人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东记载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投资者。在学理研究中,隐名出资人也被称为隐名股东。

股东身份并没有在工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也未记载于公司章程所登记的股东名册中。他只是以出资人身份,记载于公司内部的名册中。这出资人即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而具体体现的,她个人并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

我国公司设立登记制度,法人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公示公信力。事实上,法人登记就是国家对法人的行政管理方法,是一个行政法上的问题。但是这种对法人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这就是具有法人行为能力的公示公信效力。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股东的法定形式特征,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指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显名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显名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

l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关系的效力

该协议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l 对公司的效力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所签订协议对公司是无效的,隐名股东不能通过该协议直接对公司施加影响。我国企业是实行登记制的,法律只认定工商登记中所登记的股东为企业的股东,即显名股东为企业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而隐名股东虽然为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但其并为体现在企业工商登记中,其不能直接行使企业股东权利。

l 对公司以外第三人的效力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所签订协议对公司以外第三人也是无效的。由于隐名股东不能通过该协议直接对公司施加影响,不能对外代表该企业。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协议的无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的,合同各方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虽然这样能保证隐名股东取回自身的财产,但隐名股东还应承担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例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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