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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股东会相关事宜的说明
由于首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尚未设立登记,故需对相关事宜做出如下说明:
1、首次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人。
根据《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常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是首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时董事会尚未成立、董事长尚未产生,因此法律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出资最多的股东,利益预期和承担的风险也最大,由其召集和主持第一次股东会议是比较公平和必要的。
2、首次会议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的首次股东会会议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创立大会作用相似。
3、首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时,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处于设立过程当中,公司设立时名称预先登记有保留期的限制,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在名称预先登记保留期到期前召开。
4、首次股东会会议的职权。
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时,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处于设立过程当中,此时公司并未成立,《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可依法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参照《公司法》第38条,首次股东会会议行使的职权可以包括: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任命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宜。
5、首次股东会召开与公司章程签署的关系。
《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中并未包括“决定、通过公司章程”,所以首次股东会会议议程上是否包含“决定、通过公司章程”完全由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因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只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即可,可不必然经过首次股东会议的表决。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记录、议事、表决等程序性事务更多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可以在签署公司章程后再依此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