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员工入股研究_公司让员工入股合法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27: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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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入股若干问题研究

文臧云 律师

问题

一、关于员工入股后不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问题。

(一)、该问题实际上为隐名股东在我国的合法性问题。

(1)、隐名股东在我国公司法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股权变更后,必须做相应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隐名股东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据”。

(2)、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界,对于隐名股东的合法性认定问题存在争议。主要是两种立场:

一、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隐名股

东,在司法实践中应有条件的承认其股东地位;

二、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应确认其股东资格。

从不同裁判机关的判例中发现,两种立场目前都还存在,并无统一的认定和裁判尺度。最高法院至今也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公司设立隐名股东可能存在的风险。

(1)、行政法律责任:《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新增员工股东,属于股权登记事项的变更,依法应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上述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由于我国某些裁判机关对隐名股东不予认可,则一旦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发生纠纷,在裁判机关裁判时,则存在隐名股东资格被否认,隐名股东相应的入股款须返还的风险。该风险可能源于公司经营不善,员工要求退股而导致发生纠纷。

(三)、关于民事法律风险的规避。

现实中,某些公司出于特定的原因和目的,不愿意进行股权登记。而是坚持设臵隐名股东,那么这些公司须按照目前司法实务界承认隐名股东资格的相关条件来运作。主要是:不违法其他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隐名股东实际上履行了股东义务、行使了股东权利等。公司在进行上述制度设计和运作时,最好请专业律师介入。

问题

二、关于新增员工股东的法律程序

(一)不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

1、履行股权转让的前臵程序。

2、原股东与新员工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上述步骤中的法律问题,请参见本人文章《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知多少》)

4、新股东与原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如不设臵隐名股东则无须改程序,而是进行工商登记。)

(二)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

1、新员工股东向原股东交付投资款。

2、新股东与原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

3、以原股东的名义向公司投资,增加注册资本。

如不设臵隐名股东,则新员工股东直接向公司投资,公司做注册资本增加的变更登记即可。

问题

三、其他需主要的法律问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为50人以下,故员工入股时须控制人数。员工入股后的总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

2、根据目前司法实务的判例,隐名股东不得以非货币出资。在此,如果员工入股而又不体现于工商登记上,则员工必须以货币出资,而不能像现名股东一样,可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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