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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
一、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请一一指出说明。
【案例分析题一答案】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二、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两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二答案】
(1)食品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公司法人的意思。
(2)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的股东会在表决增资方案时,只有代表64%的表决权的3个股东赞成,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
《公司法》思考题
一、论《公司法》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二、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论公司能力的限制。
四、论股东代表诉讼。
五、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七、论公司上市的条件。
八、论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和上市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