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_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26: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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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105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机制,保障全市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

1、健全工作机构。各地要立足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把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增补兵役机关为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统筹辖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了解、掌握本地区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和就业意愿,建立健全退役士兵人才库,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对接平台,落实退役士兵就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兵役机关负责做好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和社会单位招录退役士兵的摸底、宣传、教育、推荐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积极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二、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1.提供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及培训方式,免费参加1次由民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在上级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专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

待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鼓励有培训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补贴。

2.开展创业培训。有自主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并可依托各地创业孵化园区进行创业孵化,提升创业意识和能力。

三、积极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

1.优先保障退役士兵就业。市级及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拿出不少于2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资格的当年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和扶持开发项目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及有关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鼓励农村籍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2.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对招收退役士兵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各地应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聘退役士兵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属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相应免征增值税);达不到相应人数比例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退役士兵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1.放宽创业准入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和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领域,各地各相关部门都应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除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生产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项目外,申请开办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延长营业期限。

2.放宽创业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1人有限公司和微型企业外,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对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以住宅房屋申请登记注册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登记。

3.提供创业信贷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退役士兵创办的微型企业,享受有关融资担保扶持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殖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建立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良性机制

1.建立退役士兵信息共享平台。做好退役士兵网上信息平台链接工作,指定部门和人员开展数据采集、录入与更新、维护等工作,建立健全融合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培训需求、用工单位招录信息、就业状况为一体的网上信息平台,跟踪掌握每一名退役士兵就业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记录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情况、就业创业情况、就业创业各类扶持政策享受情况等信息,建立基础台帐,并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

2.强化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将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纳入各地公共就业总体规划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民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为退役士兵开展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积极为退役士兵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每年一季度,市军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周”活动(市不少于2场,县不少于1场)。每年1月前,民政部门及时采集返乡报到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建立退役士兵人才库;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各项准备。

3.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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