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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安〔2012〕308号
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
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杜绝质量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提升企业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行业政策法规和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时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中铁三安〔2010〕28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集团公司2012年7月13日第二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次。各单位发生违章违规等质量不良行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罚则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相应罚款在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八条
各子分公司每年在施工生产计划下达、与集团公司总经理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后的3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足额上缴本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
逾期不缴纳的,按3%比例核减子分公司班子成员当年年薪。缴纳确有困难的,在限期内与集团公司财务部协商解决;不能足额缴纳的,分别向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分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总经理书面请示,按集团公司总经理批示意见缴纳,最低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年度质量指标不超标的单位全额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各项罚款除外)。
第十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出具罚款单,财务部在各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对工程质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程质量教育和宣传、质量检测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优质工程现场验收以
及质量管理各项监督检查的差旅费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工程质量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实现工程质量目标,集团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集团公司设优质工程贡献奖,主要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和在质量管理和质量创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组织申报及文整资料等有关人员。
1、获集团公司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50%)。由集团公司发文给予表彰奖励,核发优质工程证书。
2、获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励3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40%)。
3、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30%)。
4、获铁路优质工程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30%)。
5、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奖励3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承建)奖励15万元、(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
4、工区(架子队)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履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处5万元/次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个人罚金应在10日内由所在单位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
1、被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或项目主要领导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0.4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2、被股份公司、业主、监理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0.8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3、被铁道部或其他部委等省级单位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4、子分公司未组织施工现场技术、试验、质检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的,对子分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包保责任人分别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未组织项目技术、质检和试验人员学习规范验标及
相关方要求的,对指挥(经理)部主要行政领导(常务)和包保责任人分别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
5、工区(架子队)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本《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包保责任人分别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0.8万元经济处罚;对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指挥长(经理)(常务)和包保责任人分别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0.8万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罚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股份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事故罚款以外,集团公司对各类事故实施经济处罚。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集团公司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40%~5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重大不良行为,被铁道部通报的,集团公司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30%~4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3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2.4万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集团公司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0%~3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4万元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