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_机关事业退休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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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鄂人社函[2009]7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退休人员实际,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满”工作年限掌握,即满12个月为一年。

二、对于参加了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并于工资套改后办理退休手续,且工作年限满31年未满35年的退休人员,可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31年,计发比例为86%;满32年,计发比例为87%;满33年,计发比例为88%;满34年,计发比例为89%。

工作年限满22年未满30年的退休人员,可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22年,计发比例为81%;满24年,计发比例为82%;满26年,计发比例为83%;满28年,计发比例为84%;

三、其他工作年限段的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比例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对2006年7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按此规定相应调整计发退休费基数,并从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退休费标准。

五、本文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0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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