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上市股票退出机制的必要性_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26: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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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上市股票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从1990年至今,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二十余载。它正如一个青年人,朝气蓬勃、风华正茂,有过挫折,偶犯错误,但是它在不断健全完善,也许这正是它走向成熟的标志。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出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这意味着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其“多元化退市标准、直接快速退市和不支持借壳上市”等内容直指上述主板市场痼疾。作为改革趋势,不但是创业板,整个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改革的也是势在必行。

一、我国A股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当前我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交易规定主要有以下: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

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终止处理。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由于以前我国公司上市采用配额和审批制度,所以上市公司这个“壳”成为有较高价值的资源,摘牌 1

自然就成为了一个交易费用比较高的退出办法。在此情况下,ST制度就成为了一个权衡各方面轻重之后的权宜之计。这样就会导致“二一二”游戏在ST公司的年报中大行其道:即连续两年亏损,然后来个扭亏为盈,接着再连续两年亏损,又来一个扭亏为盈。因此,业绩不佳甚至是资不抵债*ST公司成了A股市场的“不死鸟”。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底PT水仙正式拉开中国资本市场退市的序幕之后,仅有45家公司退市,约占A股2320家上市公司的2%。而退市制度更为严格的创业板市场,三年来291家公司无一退市。这种退出制度,首先是引来ST炒作,加强了A股市场的赌性,它严重毒害了A股市场应有的价值投资风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其次,助长某些企业投机上市的动机,前期花高成本用近似于作弊的行为上市圈钱,其后金蝉脱壳,卖壳“转世”,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相较于A股市场,外界的退市制度有比较细致严格的规定

首先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 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其次,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在美国,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包括:股权的分散程度、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和股利的分配情况。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终止上市: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

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比国外成熟证券市场,我们认为A股的退市制度还存在比较大的缺陷,目前市场上还存在比多的问题。

首先,相对于美日香港等成熟市场的财务退市标准和市场化退市标准,如在具体的股权的分散程度、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分红,公众股东数量、股票最低交易量、持续经营能力等标准方面,A股主板市场退市制度的标准单一,容易出现人为操作情况。正如上文所述,ST股票通过类似“二一二”的游戏成为资本市场“不死鸟”。此外,由于退市审批制度的权限尚未市场化,普通的投资者无法对企业进行“投票”,一家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存续是否应该由投资者来决定?

其次,近年来我国股市大幅扩容,但是上市公司同步退出的极少。据统计,从2011年3月2日到2012年3月12日,A股上市股票(网上发行)249支。在增量上,已经超越了许多国家的总和。从2004年中小板开闸,到2009年创业板开板,名不见经传的中小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至今,A股市场已经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在此情况下,必然是大浪淘沙,适者生存。A股的扩容,在市场存量资金规模相对固定的情况下,那些劣质公司难免要被投资者抛弃。因此,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变的尤为重要,优胜劣汰,让更多的,劣质的、没有生存价值的企业离场,给优质的有持续盈利发展前途的企业更多的空间。优化金融市场资本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优绩股冷场,ST股票热炒此等“劣币驱逐良币”的倒置现象。

再者,针对A股市场的其它违规行为,如欺诈上市,现有退市制度也未列入到退市的范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这一条款,欺诈上市公司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就可以继续上市。

另外,针对退市制度相配套的限售股减持制度也存在规定不明的情况,如根据现行的限售股减持办法,大小非是可以抛售一空的。问题是一旦公司控股股东也将股份减持一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退市,那么利益受到损害的就只有公众投资者了。

此外种种,归根结底,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正处在一个成长的阶段,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需要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近年来金融危机的考验,其退市制度的改革已经到了有利的转折关口。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也具备了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在此体系下,A股市场有必要也有充分条件实施市场化的,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缺少优胜劣汰竞争的市场,必然是创新能力缺乏的市场。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完善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转型的必然。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我们摸着石头过河,即使一个成熟的市场也需要与时俱进,伴随时代不断的面对一个个未知的困难与挑战。A股退市制度的逐步完善,既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的有力举措,也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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