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_xx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25: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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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矿区正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及工作生活秩序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相关法规,现结合矿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出矿管理

第一条 本矿员工进矿时应正确佩戴集团公司徽章,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矿,联系工作或参观人员应持有效证件或由有关单位联系,经登记后进矿。否则,禁止入矿。

第二条 矿各类工程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叉车、吊车、自卸车等)出矿应有申请单,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方可出矿。

第三条 外来车辆应凭有效证件换取《钱营孜煤矿车辆通行证》进矿,出门检查后,换证放行。禁止出租车及社会营运车辆进入矿内;员工驾驶的摩托车、自行车、电瓶车、私家车应在指定区域内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骑乘摩托车、电瓶车应戴头盔,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 除个人生活用品外,物资出矿应开具《物资出门证》,《物资出门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入矿施工单位物资出矿由矿监管单位负责人审签。凡机电设备出矿的必须由机电矿长审签;凡材料、废旧物资出矿的必须由经营矿长审签(分管矿领导不在由值大班矿领导审签),然后经矿政工科武保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出矿。

第五条 《物资出门证》当日有效,出矿物资应票物相符,不得涂改,否则按偷盗处理。煤与副产品(煤泥、水洗矸石、矸

5.开车闯岗、未经许可强行入矿区的。

6.在矿区内进行“黄、赌、毒”活动,矿区及公寓楼内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现场观看未报案,传播、观看淫秽视频、出售租赁其他淫秽物品或为此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十一条 违反《钱营孜煤矿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给予罚款50-500元∕次。

1.所有出入矿区机动车辆主动接受门岗检查,严格遵守 车辆管理规定。

2.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不得抢行、逆行、占道超车。

3.禁止在矿区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进出矿区。

4.大型活动期间,所有进入矿区的车辆实行交通管制。5.进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正常情况下严禁在矿区主干道停放,禁止挤占消防通道。

6.武保值勤人员在指挥、检查车辆时,车主不得阻扰、无故漫骂无理取闹。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或给予给予罚款500-3000元∕次。

1.不服从单位管理,无理刁难、纠缠、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威胁影他人响正常工作、生活的。

2.殴打他人,尚未造成轻微伤害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宿舍的。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5.以各种名义敲诈勒索抢夺他人钱物,指使、出钱雇佣对他

人实施人身侵犯的。

6.在矿区内(井下)打架斗殴,不论责任大小和伤害程度,只要双方都动手,除按本款处罚外,一律按照员工奖惩条例建议纪律处分。

7.打架一方动手殴打他人,而另一方没有还手的情况下,对打人一方,按照此项处理。

三、公私财物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财产价值给予双倍赔偿或给予罚款1000-3000元∕次。

1.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私送他人的。2.采取盗抢、骗取、侵占、变卖等各种手段侵占公私财产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

3.与社会人员勾结,监守自盗从中获利者。

4.故意损坏生产设备、通讯器材、供电线路等公私财物的; 5.在矿区内非法收购矿用各类废旧物资者。

6.捡拾他人丢失或遗忘的现金、物品等有价资产,不及时交公或据为己有个人使用和消费的按盗窃论处。

7.单位内发生公对公偷盗,指使者与偷盗人同责。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给予罚款1000-5000元∕次并按盗窃论处:

1.利用交通工具向外夹带矿内物资的。

2.给盗窃人员提供情况、工具、帮助或教唆他人盗窃的。3.偷盗使用、备用电缆、风筒、皮带等生产设备的; 4.盗剥电缆,经鉴定价值高于2000元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窝藏或销售赃物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撤场时,大临设施、废旧物资处理方案,应经矿审查同意,严禁在矿内擅自出售或赠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情节罚款2万~5万元。

第二十二条 矿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遵守矿区管理制度、偷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施工单位、个人有权拒绝进矿。

第二十三条 矿区内严禁私自乱搭乱建各类商店、餐馆等经营场点,否则,除责令拆除外,并视情节罚款1万~2万元。

六、处罚补充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疏于管理,发生被盗、失(纵)火及其他案事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单位发生案事件隐瞒不报、包庇当事人、不配合矿职能部门调查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五条 有重大治安隐患,经政工科武保综治办书面通知不予整改的,罚款200元/条;造成损失的,经定损后由责任单位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纪行为,且情节轻微的,武保专业有权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扰乱矿区秩序,侵犯干部和职工人身权利、侵占公私财产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成立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

成 员: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副总师、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入矿施工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综治办公室,设在矿政工科武保专业,武保主管任综治办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应设置兼职综治网员,负责本单位综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运用

1.对违犯本规定的处罚分为责任赔偿损失、强制经济处罚、建议纪律处分、员工奖惩条例的处分及移交公安机关的处理。同时,违纪人到武保专业违规违纪培训班待岗学习3-7天,经考核合格后,由武保专业出具结业通知单后方可回原单位,待岗期间的工资按人事科相关规定执行。

2.责任人有两种以上违犯治安消防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处罚。

3.矿区内各单位、区队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单位不配合武保专业调查、化解案件、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矿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从重处罚,且连带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4.对查出的隐患漏洞不及时整改或不予理睬,致使发生事故或丢失被盗,以及对发生各类治安、消防事件隐瞒不报的要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出现重大消防事故、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事件、责任性群体事件、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责任单位及党政负责人综治一票否决。除对责任人处罚外,另外扣除其所在单位星级支部考核分各20分;每次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扣发绩效工资200—500元的处罚,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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