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_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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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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