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联社股东代表任期管理办法_股东代表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25: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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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花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本联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作用(以下称“股东代表”),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花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联社职工股东代表、其他自然人股东代表、企业法人股东代表。

第三条 股东代表按照本联社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

(二)自然人股东、企业法人股东持有股份不低于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入股起点金额;

(三)关心、支持本联社发展,维护本联社权益;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有一定议事能力;

(五)在当地有较高社会声誉和一定的工作能力,且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体现股东意志;

(六)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股东代表的条件。

第五条 本联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下一届股东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股东代表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本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三)股东代表在任期间不得赠与、转让所持股份。

第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股东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股东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本联社提出股东代表大会权限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联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所在区域的股东加强联系,了解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联社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订阅农村金融报刊、杂志,为股东代表自学创造条件,以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因参加股东代表大会或参加由本联社安排的活动而误工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由本联社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股东代表的提案和提议对本联社经营产生较好效益的,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设立股东代表联络机构,在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股东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保障股东代表的知情权。理事会可

采取适当方式向股东代表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对股本金管理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死亡、或健康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务的;

(二)职工股东代表因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自然人股东代表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企业法人股东代表其所属企业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的;

(五)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股东代表大会的。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属自然人股东代表的由所在地基层信用社重新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审查,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属本联社职工股东代表的,由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补选,报股东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本联社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联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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