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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珠海市文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珠宣通〔2016〕44号)和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文艺人才的发现、培养、引进、培训、重大贡献人才奖励以及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正透明、奖补结合、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建立文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研究专项资金分配及管理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制定、发布申报指
展的项目研究、创作生产、成果推广、团队建设、本土人才培养等方面。在工作室补贴中,可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工作室领衔人(团队)的成果奖励或绩效奖励,支出经费比例最高不超过补贴经费总额的40%。
第十四条
各类资助经费结合项目情况,依据引进(或培养)协议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经费总额的50%。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珠海合作方)根据岗位需求或项目需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在珠海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人才应符合《关于加强高层次文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等次高层次文艺人才的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层次文艺人才引进计划 1.《珠海市引进高层次文艺人才申报表》。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引进人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所获奖项荣誉
证书、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证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证明等。
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4.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暂未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的,可提供引进(或合作)意向书。合同(或意向书)应明确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工资福利待遇、合作项目、任务目标、资金用途等事项。以项目方式引进的人才,须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立项证明及项目情况说明。
5.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市相关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海外专家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台港澳人员工作证,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
(二)申报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计划 1.《珠海市培养高层次文艺人才申报表》。
2.培养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培养人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所获奖项荣誉证书、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证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证明等。
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4.提供在创作生产、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团队建设、本土人才培养等方面所从事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申报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计划 1.《珠海市文艺名家工作室申报表》。
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文艺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全职引进的高层次文艺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其余类别高层次文艺人才依据协议明确管理服务期。高层次文艺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以项目合作(或签约)等方式引进的人才(团队),其项目的文艺作品(或产品)由珠海合作方(或用人单位)享有相关知识产权,对珠海文艺发展具有实际推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文艺人才依据协议进行管理,协议应明确资助资金额度、双方权利义务、人才资助(或项目实施)计划及资助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求、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及绩效目标、相关违约责任等事项,高层次文艺人才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终止引进或培养人才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并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资助协议;对相关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助资金,不得超范围支出;及时上报入选人才(单
位)重大变动和项目进展等重要情况;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致使获得资助的项目不能按约定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文艺名家工作室在资助期间的工作室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终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与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用款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宣传部报送当年度工作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用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可采取通报、责令改正、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列入信用黑名单、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申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变更资助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