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农业行业协会立法问题探讨2_农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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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协会立法问题探讨

李凯

1聂志平2

(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南昌

330045)

摘要:农业行业协会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的农业行业协会立法对其的建立健全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农业行业协会立法首先应认识到农业行业协会的“社团性”和“非营利性”的本质属性,把促进农业行业协会发展壮大和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其次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可以参考国外的有关历史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行业协会的法律。

关键词:农业行业协会;立法;社团性 ;非营利性

一、农业行业协会的基本定性

目前,学界和政府部门将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归类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更有甚者,直接将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划上等号。[1]这实际上模糊了农业行业协会的性质,导致人民群众在认识上发生偏差。

我们可以定义农业行业协会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等活动的农户或者企业建立起来的,实行社团法人的非营利性组织。这一定义明晰了农业行业协会的基本性质。

下面将农业行业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比较,来说明和分析农业行业协会的基本特性。

第一,非营利性。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属于营利性组织,主要依据是组织成员是否拥有一种可以从本组织得到利润或剩余的权利。[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十六条第三项:“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显然,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营利的性质。对比来看,农业行业协会取得的收入只用于其自身的发展,而不进行分配和提取,一般也只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而不直接参与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典型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社团性。根据上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析,可以得出其是一种市场经济组织,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内容来看,如该法第六章关于“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也肯定了这一点。而农业行业协会并不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且经济收入也是非市场化的,例如会费、捐助和政府投入,是一种非市场组织,具有社团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能充分说明农业行业协会的社团性。

二、农业行业协会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概况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在农村地区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户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这一制度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下的农业组织呈现规模小、分散的特点,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难以 本文系江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WTO《农业协议》与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1、李凯(1986——),江西鄱阳人,在读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法学理论,电话:***,邮箱:likai1207@foxmail.com。

2、通讯作者聂志平(1968——),江西樟树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效对接。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农产品卖难”、“增产不增收”等问题频繁出现。在这样形势下,广大农民群众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业行业协会,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加工与销售、市场信息等服务,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北京为例,截至2006年底,北京市有市级农业行业协

[3]会18个,涉及林果、奶业、出口菜、花卉、家禽等产业;区县级农业行业协会有94个。江西省省一级的农业行业协会有13个。

(二)农业行业协会发展中的困境

农业行业协会的兴起,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农业行业协会在发展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各地经济水平不一,在组织和运行机制上不健全,很多问题凸显出来。

第一,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对农业行业协会的地位予以明确规定。农业行业协会的登记成了大问题,有些地方进行工商登记,有些地方在农业部门进行登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不登记和乱登记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农业行业协会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第二,组织和运行机制不健全。以一项针对江西省上饶市、吉安市、赣州市农场品行业协会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的协会制定了章程,选出了会长、秘书长、理事,建立了协调小组等机构,会长、秘书长等职务都是由政府农业部门领导兼任的。有的则根本没制定章程。在农业行业协会的实际发展中大部分的协会运作还不够规范,不能够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一

[4]般成员与农业行业协会的关系较为松散,不想过多参与协会事务的管理。在一些地方农业行协会是由本乡、本村的“致富带头人”、“专业大户”的主导下发展起来的,这样的运作和管理模式缺乏活力,不能抵御较大的市场风险。

第三,思想认识不统一。农民、农村集体组织、涉农组织和部门对农业行业协会的认识还不一致,对农业行业协会的性质和作用及其发展情况不清楚。一些农民不清楚农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怕上当受骗,对加入农业行业协会不积极。更有些政府认为农业行业协会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与政府不搭界。

第四,政府的支持力度小。农民行业协会的发展普遍面临没钱的实际困难。目前的扶持政策大多掌握在少数几个部门手中,或者在有些扶持政策中没有明确将农业行业协会列为扶持对象。这些都是严重阻碍农业行业协会的因素。

(三)农业行业协会立法的政策基础

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之初,就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并给予了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198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专业农协的“参阅文件”指出:“专业农协是一种新型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专业化的技术服务组织。”1992年9月温家宝进一步指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我国农民在改革开放中的一大创举,具有中国特色和旺盛的生命力。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支持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十四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和商品协会”,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积极培育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因此,弥补农业行业协会的立法空白,保护农业协会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农业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立法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综观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和历史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国际社会管理农业行业协会的的通行做法是立法,对农业行业协会的设立行为、组织结构和日常管理等做出规定。如法国在在1858年颁布了有关商会管理的法律。1902年日本颁布了《商业会议所法》。在此之后,日本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1953年修订了该法。1947年 日本通过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基本上有专门针对农业行业协会的立法或者存在有关规制社会团体的法律。

三、立法体例选择及建议

(一)立法指导思想

农业行业协会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应有如下方面和层次:第一,要支持和引导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第二,要规范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要对农业行业协会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制。第三,界定农业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第四,要保护农业行业协会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第五,要坚持农业行业协会的“社团性”和“非营利性”

(二)立法体例及内容建议

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对农业行业协会法立法体例和内容建议如下:

1.总则

作为该法的第一章,是整部法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章。总则在这一部分主要应涵括如下内容:第一,立法目的;第二,农业行业协会的定义和地位;第三,基本原则;第四,社会责任;第五,政府职责。

2.设立和登记

在这一部分主要应涵括如下内容:第一,农业行业协会的设立条件;第二,设立的过程;主要是设立需要经过的法律程序。第三,农业行业协会章程所应载明的事项;第四,登记的有关事项。

3.成员

在成员构成上,农业行业协会不必也不应面对千家万户,而是要优先吸纳具有一定规模的涉农组织和农户。对规模较小的农户和企业,则可由协会的会员单位如农业龙头企业、[5]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来带动。这样 ,将有利于在农业中形成政府组织——协调性组织

[6]——(合作)经济组织分工协作的有效的组织体系。也要积极吸收农业技术研究单位、技术推广中介机构甚至金融机构等组织加盟。在这一部分主要应涵括如下内容:第一,成员资格;第二,成员资格的终止;第三,成员的权利;第四,成员的义务。

4.组织机构

健全内部组织机构,是促进农业行业协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农业行业协会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第一,会员(代表)大会;第二,理事会;第三,日常办事机构;第四,监事。5.经费来源与管理

在这部分主要针对农业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经费使用和监督进行法律规制。

6.农业行业协会的更迭、解散和清算

通过合并、分立,可以实现农业行业协会的联合和各自拓展。满足有关条件的农业行业协会通过解散、清算,依法实现退出机制。

7.扶持政策

给予农业行业协会一定的扶持政策,是立法的目的之一。加大政府对农业行业协会的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每年应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的经费支持农业行业协会的活动。二是有关政府应为农业行业协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和设施。

三是应给予农业行业协会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8.附则

立法所涉及名词涵义的解释,本法的解释权归属以及实施日期。

参考文献:

[1]王习明.近年来中国农民组织建设问题研究述评[J].教学与研究 ,2005(11):82~85.胡剑锋,文聪.农业行业协会:利益代表而非经济合作[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9):20~25.[3] 李瑞芬,何美丽.北京农业行业协会发展现状调研与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1):32~35.[4] 刘滨,陈召玖,康小兰:发展我国农场品行业协会的对策探讨-基于对江西省三市的调查实际及其结论.农业经济[J].2004(8):18~19.[5] 胡剑锋,文聪.农业行业协会:利益代表而非经济合作[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9):20~25.[6]

胡剑锋 ,王晓.论现代社会的组织多元化及其结构优化[J ].浙江社会科学 ,2004(4):217~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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