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未使用如何处理_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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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未使用如何处理?(2013-12-06 15: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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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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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云中飞回答: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未使用如何处理?作者:云税务

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未使用如何处理?

有一家软件生产企业,是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该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当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度增值税退税收入10,746,213.61元、2009年度增值税退税收入9,687,243.79元、2010年度增值税退税收入12,071,909.90元。该公司的上述三年度税退税收入均未使用,计划用于2012年建设公司D栋厂房。

2010年11月,该公司将2009年末可供分配利润73,755,711.01元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762,204.70元后的69,993,506.31元按2009年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股利分配,并全部分配完毕。(上述分配含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值税退税收入所形成的利润)

我们认为:上述2008年度和2009年度值税退税收入未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收入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而用于股东分红。

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请钟老师指导。谢谢!

云中飞回答: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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