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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所修全部课程都合格,无重修重考科目;
(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第五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且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必须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如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是否有资格申报奖学金由所在院系规定。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 1
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
第七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
第八条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0%,具备单项奖励金评选资格。
第九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0%,获单项奖励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其中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班参评总人数的5%,获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总人数的10%,获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总数的15%。
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
第十条根据《中山大学“逸仙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及教务处对有关条文的解释,逸仙班中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逸仙班中就读的学生都被评为一等奖学金。
第十一条中山医学院八年制学生大七开始不再申请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大二至大六时申请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其比例为:综合测评前10%的同学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前30%同学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前60%同学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前80%的同学可以申请单项奖励金,但名额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
第十二条光华口腔医学院七年制学生大五开始不能申请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和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的中法班奖学金标准定为学业成绩80分以上的学生获评一等奖、学业成绩75分以上的学生获评二等奖、学业成绩70分以上的学生获评三等奖。
第十四条根据第九条院系应申报的奖学金等级人数中如有小数点,则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来处理;如不足一人的算一个。
第十五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处每年9月中旬发文公布评选通知;
(二)院(系)组织初评;
(三)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院(系)在10月中旬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生处初审并公示;
(六)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
(七)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八)每年十一月中下旬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附则
第十七条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学年度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凡无故欠缴水电费,违规用电者,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奖学金资格;
(五)因本条第二、三、四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第十八条参评个人对奖学金如评选有异议,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学生处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
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十九条各院(系)依据学校有关奖励管理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并上报学生处。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不得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条评审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