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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
[部门:工商分局 更新日期:2010-02-02] 办
事
公司设立登记
项
目
办
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申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请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范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围
5、有公司住所
[1]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申
报
材
料 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
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
1、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注册窗口地址: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电话:68547315(内资)68542222*88109(外资)登记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市国资委直接出资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5)港澳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6)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9)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管辖区域:除洋山办事处、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张江办事处管辖范围之外的浦东新区的其他区域
2、洋山保税港区办事处注册窗口地址:城南路1366号 电话:68003383(内资)、68003402(外资)登记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办理地
点
(咨询机构、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电话)(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登记管辖区域:惠南镇、宣桥镇、航头镇、新场镇、六灶镇、祝桥镇、大团镇、老港镇、书院镇、万祥镇、泥城镇、芦潮港镇、洋山保税港区
3、外高桥保税港分局注册窗口地址:基隆路9号 电话:58698202 登记职能:(1)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辖区域:外高桥保税区
4、张江办事处注册窗口地址:张江路39号 电话:50797166(内资)50797136(外资)职能:(1)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市国资委直接出资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辖区域:张江高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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