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的权利限制_隐名投资权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22: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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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人权利的限制

(1)登记成为显名股东受限制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本条的立法理由的解释是: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以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是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其他股东知悉隐名投资人为实际出资人,当隐名投资人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发生纠纷时,可否认定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一般认为应当认定,因为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的立法原理在于公司的人合性,在其他股东知悉隐名投资人即是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可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并没有违背公司人合性原理。

(2)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不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人也不享有股权及股东身份,无权向公司主张权益。

(3)为公司法上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我国公司法有“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隐名投资人属于实际控制人,并且按照立法精神来看,只要没有依法更正登记,隐名投资人就不是公司法上承认的股东。《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隐名投资人虽然不被现行公司法承认为股东,但是一样负有法定的义务,违反相关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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