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制定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的复函_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19: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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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安字[1992]5号 【发布日期】1992-05-06 【生效日期】1992-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部关于制定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的复函

(劳安字〔1992〕5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劳动部协助制定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的函》(保函〔1992〕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制定《中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应以劳人护〔1984〕27号《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规定为原则;对发放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制定某些普通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时,应参照各地同工种的发放标准;讨论稿中,对各发放标准的制定依据,应附说明。

二、你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需与我部及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会签。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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