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_法律援助与社会和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2:00: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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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黔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工作是由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经济困难或特殊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他是一项“民心工程“,倍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纽带。显然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尤为重要,因此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更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肩负的重要使命和重要责任。

一、提高新形式下开展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农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但仍未得到彻底好转,在某些方面更显得积贫积弱。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的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明显较低,贫困人口的数量远远大于城市。同时农民的文化素质总体偏低,发生纠纷更需要法律援助。经济的落后使得农民的教育水平无法提高,继而导致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他们之间或他们与其他群体发生纠纷,大部分当事人因付不起律师费用,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依仗权势、恃强凌弱;有的还采取无休止的上访或群体上访等途径解决。在新形势下,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不仅能为政府分忧,而且确实能起到为民服务的作用。我中心最近年来在甘棠乡、大关镇、洪水乡、城关镇等处理一系列拆迁、土地补偿及财产损失等纠纷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依法解决纠纷,启动诉讼程序等,08年甘棠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还通过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为多名农民工讨薪4万多元。又如09年11月份洪水乡青松砂石场因放炮作业时将当地部分群众住房炸损,由于个别股东说话财大气粗,没处理好赔偿事宜,导致当地15户人家多次上访。后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等到现场宣讲、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进入诉讼程序,最大程度上依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平息了一起起群体上访事件,得到了县政府的认可。再者,在新形势下做好法援工作,更能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和农民的关心和关怀。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是国家为解决请不起律师的贫困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在农村,农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无疑是法治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面对这一现实,在困难农民发生纠纷,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使他们直接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这对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变化情况

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遇到的法律纠纷类型大多是土地权属、流转及由其引发的邻里纠纷、婚约纠纷、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等。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的一类新型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改革开放三十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己深入人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加之国家取消农业税、并采取耕地补偿等一系列的惠农政策,越来越多的农民更注重自己的土地,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逐步提高。同时由于人多地少,分配不均等因素,特别是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土地被别人耕种的返乡农民工要求要回土地的增多,出现了村民与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己成为目前农村诉讼的“重头戏”,该类案件现己呈上升趋势。且双方争议较大,互不相让,有“一触即发”的态势。特别是在一些边远的农村、一些特困户、五保户的承包地常被侵占,依法维护这类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己刻不容缓。

2、婚约纠纷频发,索要彩礼数目惊人,一旦发生纠纷,大多数需进行诉讼

农村中现仍存在一部分农村青年按民间习俗举行订婚、结婚仪式,并不注重结婚登记。这就造成了农村中的这部分婚姻关系极不稳定。如产生纠纷,涉及返还彩礼、分割财产等。为了结婚,男方为负担女方高额的彩礼,不得不四处举债;一旦婚姻不成,男方为索要彩礼就成为弱势群体;如婚后产生纠纷,妇女、儿童往往成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均需要保护。据对甘棠、城关二个司法所调查,他们所代理诉讼的50%案件是离婚纠纷,而婚约纠纷又占该案件的50%。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新形势下不容忽视的案件类型,且有常年递增的态势该纠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员损害赔偿等类型。道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占整个人身损害赔偿的大部分。这主要是由于这几年农村的道路发展较快、特别是村村通工程的实施,使得农村的道路不蒋是以前的“水泥路”,而是真正意义的水泥路,人们的出行条件己大为改观。这几年农村交通工具的激增,农民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致使农村交通事故发生频繁。再加上,农村中“黑车”和农用车上路等较多,大多数不参加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群众为支付治疗费用不得不倾家荡产,一贫如洗。这些人索赔尤其需要法律援助。

4、雇员损害赔偿纠纷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占有重要一席

随着大批农民工返乡,他们为了生计,不得不跟着无任何资质的“土建筑”老板打工,从事建筑业。尽管在工作中无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但为了养家糊口,他们还是冒着生命危险,一天重复一天地工作着。在工作中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由于“老板”也贫,因而索赔也就难上加难。

5、未成年人犯罪是新形势下农村不可小觑的问题

受社会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网络游戏的诱惑。农村中的许多留守儿童,因缺失父母的管教,他们无心学习无所事事,便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甚至盗窃、抢劫。更有甚者,强奸、轮奸妇女。从我中心看,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比2009年上升了20%,且被告人呈低龄化。

6、进城务工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应着力解决

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增多,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尽管国家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比比皆是。特别是一些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发生事故推脱责任等等。近来,我们对甘棠乡、城关镇、钟山乡等乡镇部分农民工座谈,他们反映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占80%。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家庭作坊式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如坚持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小企业要么推脱,要么就是如签订合同就不再聘用。致使农民工明知不签劳动合同带来的后果,但要找一家就业单位又不容易,往往是硬撑着干下去。可是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常常是较难处理。

三、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对策

根据调查我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对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是较大的,特别是大量的非诉讼案件需要法律援助的帮助,只是相当~部分公民不知道申请援助,怎样申请法律援助。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本着“应援尽援、及时高效、保证质量、跟踪监督”的工作思路,不仅做到程序上的“司法公正”,而且做到实质意义上的应援尽援。

1、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制订《法律援助法》,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尽管国务院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与以前的法律援助工作无章可循,进步了许多,但由于该条例的内容较宽泛,缺少必要的具体操作程序,实施较困难。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存在性质不规范、地方财政经费无保障等问题。

2、健全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队伍,建立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由于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规范,地方财政经费无保障,以致法援案件多、办案人员待遇低。很多律师不愿从事法援工作,造成法援专职律师过少。现有人员往往是在主管部门有律师资格又乐于奉献的“傻子”在支撑着机构的运作,且有减少的趋势。因而只有提高法援律师的待遇,使他们觉得“不吃亏”,才能留住人才,才能建立精良而高效的法援专职队伍,才能使法援工作再上新台阶,适应新需求。另外,法律援助工作应该不仅限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地区律师本来就紧缺,加之多数律师不愿办理援助案子的缘故,致使有的刑事案件该援而得不到援。要真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建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要在乡(镇)设立法援工作站的基础上,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民组,依托村人民调解员,将应援案件由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网络传送到县中心,实行网上咨询,网上立案审批,做到方便快捷。同时为解决目前法援专职律师人员少的问题,应有效地组织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具有法律专长的自愿者积极履行法援义务,形成以专职法援律师为主体,以社会律师等人员为补充的法援从业队伍,为法律援助提供人员保障。

3、创新宣传手段,扩大法援的知晓率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的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因此,必须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4、纵横联动,整合社会资源,全力推动法律援助全面开展。

在抓好法援机构自身建设的同时,应通过纵横延伸法援网点的方法,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把服务于民的理念融会到法援活动的各个环节,除对基层农村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横向可依托工会、团委、妇联、监狱(看守所)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同时对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司法鉴定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工、青、妇等可设立援助工作站,将法援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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