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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处行政审核公开办理事项和退休审核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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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4-26
一、审核内容:
1、参保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
2、职工出生年龄认定;
3、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
4、参保职工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办理提前退休;
5、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退休。
二、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
(1)死亡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2)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区内的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或市民政部门允许的土葬的手续。
2、职工出生年龄认定:
(1)职工个人档案;(2)出生年月认定表。
3、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职工个人档案;(2)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3)工龄认定表。
4、职工正常退休审核:
(1)职工个人档案;(2)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申请;
(3)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5)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女职工按生产(工人)岗位退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在生产(工人)岗位的有关资料(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书;在车间或其它部门从事工人岗位期间的原始工资发放单等)及本人申请。
5、职工因病退休:
(1)职工个人档案;(2)职工本人申请;(3)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6)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7)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或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地州市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需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再次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职工特殊工种退休:
(1)职工个人档案;(2)职工本人申请;(3)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6)职工特殊工种登记表;(7)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8)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从事井下和高温作业、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原始资料(如果职工档案记载不全,企业应提供符合特殊工种申报年限的车间、班组工资发放表原件;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应以职工档案与其本人在企业车间、班组发放的记载有特殊工种的原始工资表或职工考勤表相结合认定)。
7、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退休:
(1)职工个人档案;(2)职工本人申请;(3)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6)职工特殊工种登记表;(7)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单;(7)政策性破产相关资料。
二、退休审核办理流程
(一)审核企业初次公示情况
参保企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于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下达《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并在本单位特定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携带职工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公示证明(公示证明须经单位工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等资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核。
(二)审核拟退休人员的参保情况
退休人员原始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视同缴费年限,并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和中断缴费年限。如资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资料再予受理审核;企业申报程序不当的,建议按程序申报。
(三)确认盖章
经办人员对拟申报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对照,提出审核意见,经处领导审定后,加盖同意退休公章。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随报随办;对因病退休有异议的集体研究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周六、周日及节假日除外)内办结。并严格执行单位参保人员5‰因病退休控制比例。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