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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一、申报人:建设单位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许可
三、申请(申请人提交必需的资料):
1、提供《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申请表》1份(在汕头市地震局网站窗口“局信息公开专栏”下载,需申请人填写,网址为:http://dzj.shantou.gov.cn/tablex.asp?id=106));
2、提供申请报告(原件1份);
3、提供建设规划平面图(复印件1份);
4、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地震小区划报告(1份);
5、提供承担地震安全性项目的单位资质证书(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办理性质:审批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办理方式:
申请人申办《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许可,可在汕头市地震局网站上免费下载《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申请表》,并到汕头市长平中路市财政大楼一楼综合1号窗口或汕头市地震局(衡山路55号)2楼工程防震管理科办理。(咨询电话:88894058或88897061)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修订)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2、《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附近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交通、能源、通信、市政等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工厂及仓库、水库大坝、堤防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附近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
在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影响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对所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质量负责。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