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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一)新闻稿件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或国家工商总局报刊采用的,给予撰稿人300元/篇奖励;被省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撰稿人200元/篇奖励;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撰稿人50元/篇奖励。在新闻媒体上一稿多投均被采用者,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新闻稿件的采用以原件(复印件)或稿酬汇单的复印件为准。
(二)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主要指工商半月刊、工商行政管理研究),给予撰稿人500元/篇奖励;在省级刊物或《湖南工商》发表的,给予撰稿人300元/篇奖励。
(三)在湖南红盾信息网(含内网)发稿的,给予撰稿人20元/篇奖励;在岳阳楼新闻网(含手机报)发稿的,给予撰稿人10元/篇奖励;在市局内网、分局内网同时发稿的,以市局内网数据为准,给予发稿人5元/篇奖励。
(五)政务信息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局评为先进的,给予专(兼)职人员3000元奖励;被区委、区政府或市局评为先进的,给予专(兼)职人员2000元奖励。不同级别同时获奖的,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