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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13二级建造师(法律时间归纳)
本 书 编 制 人 清 华 大 学 高级工程师
哈 哈 O(∩_∩)O 李梦斌
2013/3/6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部分
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其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注册的也为三年,变更注册的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消灭。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期间为1年。
(四)、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30%。
6、不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续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
9、招标人可以再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得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10、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技术、经济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5、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7、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有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
1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20、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
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备案
2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届满需要延期的需在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延期3年
2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交回原机关予以注销、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原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23、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注册
24、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及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5、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验收,从实际经验收之日起计算;有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验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约定
2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8、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9、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0、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注: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
3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32、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3、所谓未成年: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5、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期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另还有一些规定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6、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37、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38、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39、建设单位应向档案验收组织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写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4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44、一般保证人与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5、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46、民事诉讼法合议庭组成3人以上单数,除简易一人均采用合议制度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