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提取之九“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_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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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提取之九“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贷

款本息提取”

2010-5-23

一、政策规定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提取资料

(一)职工在首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办理提取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及提取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3.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担保公司代偿提取的,还应提供担保公司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三)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登记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办理提取登记手续。代办提取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4.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9.职工提供的还款凭证上应无“委托提取”、“余额还贷”、“强制执行”字样,应未加盖、“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10.职工分次偿还同一月份贷款的,应将同一月份的多张还款凭证一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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