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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赢交警队
2003年3月12日,辽宁省黑山县翟家村农民熊某驾驶摩托车在102线国道上行驶时,与迎面而来的由王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熊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黑山县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熊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之后,小货车驾驶员王某向熊振军的妻子付宝珍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他说:“摩托车与我的车相撞之前,有一辆农用四轮车超越中心双实线行驶,摩托车为躲避这辆违章车辆才撞上我的车。事发后,我还协助交警追回了这辆车。”
据此,付宝珍向锦州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锦州市交警支队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维持了原责任认定。付宝珍以黑山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为由,于2003年8月6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黑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用四轮车在会车时越过双实线侵占了熊某所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路线,与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遂判决撤销了黑山县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黑山县交警大队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9月5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黑山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