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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各类违章行为汇编
第一部分
恶性违章
(1)无票工作、无票操作。
(2)擅自更改工作票的工作内容、操作票的操作项目。(3)擅自更改操作票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4)不携带操作票,凭记忆操作。
(5)未检查开关位置,就操作刀闸或有关开关。(6)擅自扩大工作票所列工作范围。(7)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8)工作票上安全措施不全、安全措施错误或是执行漏项。
(9)未完成工作票的许可手续,工作人员便进入工作区域工作。(10)不执行或错误执行调度指令。
(11)高空作业时不系好安全带(绳),或不正确使用双保险安全带。(12)用麻绳或尼龙绳代替钢丝绳作杆塔临时拉线。(13)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14)在运行设备区域抛掷工具、物品。(15)未经验电便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闸。(16)未按规定在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17)擅自移动、跨(穿)越安全防护设施。(18)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使用。(19)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未进行。(20)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特种作业。(21)醉酒后驾驶车辆。
(22)锯电缆未核对图纸,或在锯前未使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的。(23)在停运的大电容设备上工作前,未充分放电及验电的。
(24)易燃、易爆及有毒等危险品未按规定存储、运输、使用、回收的。
(25)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26)起重机运转中进行调整、检修起重机或碰触运转部位的。(27)张力放线时,展放的导引绳从带电线路下方穿过的。(28)线路登杆塔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29)作业时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不符合《安规》要求。(30)无相应资格的人员擅自上岗工作的。
(31)停送电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2)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33)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34)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35)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进入危险区域。
第二部分
严重违章
(1)值班期间擅离岗位。(2)不执行调度复诵制度。
(3)每项倒闸操作前不唱票、不复诵。
(4)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退)压板。
(5)在设备上发生误碰、误调整等情况,但未引起设备故障。(6)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到位。
(7)检修或施工用的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开关、无警示标志。(8)未按规定接取检修或施工电源。
(9)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已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11)工作时,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满足要求。(12)工作现场无工作方案。
(13)在临近、安全距离不够的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或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监护。
(14)在公路范围内夜间作业未穿反光衣、未设红色警示灯。(15)高空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器材不用绳索传递而是抛掷者。(16)使用缠绕法进行接地。
(17)在低压设备上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分组工作派工单或派工单上的安全措施不全、不正确或是执行漏项。
(18)动火作业现场不按规定放置灭火器,或是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灭火器。(19)司机酒后驾驶或将车交给无准驾证人驾驶。
(20)使用的绝缘棒、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安全工器具不合格或超过检验周期的。
(21)施工接地线采用缠绕方式接地,接地线截面积不满足短路电流要求或小于25mm2的。
(22)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作业设施的。(23)违反规定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的。(24)搭乘载货吊笼的。
(25)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的。
(26)在挖掘的坑洞内采用攀登挡土支撑架上下或在坑井内休息、避雨等的。(27)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方的。
(28)在组装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纠正的。(29)用吊钩、抓斗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的。
(30)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满足规程要求的救生措施的。
(31)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其它工作,无人监护的。
(32)对液压、气动及弹簧操作机构,在有压力或弹簧储能状态下进行拆装或检修工作的。
(33)不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第三部分
一般违章
(1)不使用插头而直接用导线插入插座或挂在刀闸上供电。(2)直接使用220V电源的灯泡作为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3)使用绝缘防护有缺陷的电气设备工作,如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电源线、电源箱;断开的电源线头没有用绝缘胶布包扎。
(4)检修电源取用运行设备电源;检修电源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使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临时电源线。
(5)有标色的双(多)回路线路在部分回路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不戴袖标或与作业回路标色不一致。
(6)在应停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未经验电就开始工作。(7)使用无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
(8)变电站、所、班组所使用的接地线无编号,存放无固定位置对号存放。(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的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10)使用梯子前未检查梯子牢固情况;梯子无防滑措施;2米以上梯上作业没有人扶梯,梯子与地面的倾斜角过大或过小(一般60°左右)。
(11)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站在简易棚架上作业。
(12)在撤杆时,未对杆根、杆基情况进行检查,即上杆拆除杆上导线,或采用突然剪线做法松线。
(13)吊车起吊物件时,工作人员在吊件或吊臂下逗留、行走。(14)搬运、起吊重大物件无统一指挥、统一信号。(15)起吊作业范围没有防止外人通行的围闭设施。(16)使用砂轮研磨物件时,采用砂轮两侧猛力研磨或工作人员站在砂轮转向内侧。(17)使用钻床、电钻、冲击钻时戴手套操作。
(18)使用机动绞磨起吊、牵引过程,工作人员在受力钢丝绳的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或通过。
(19)戴手套使用大锤或手锤,锤头未加楔。
(20)坑、沟、孔洞没有盖板或防止外人通行的围栏、警示标志。(21)在生产、办公、生活区域随意动火,在禁烟区吸烟。
(22)动火作业未按动火工作票要求放置灭火器或作业后现场遗留火种。
(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中无垂直放置并固定,相距不足8米、距明火不足10米。
(24)违规使用生产场地消防器材,破坏生产场地消防器材。
(25)事故所在单位未及时报告事故,有关当事人员未按要求提供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书面报告。
(26)事故调查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和制定整改措施。(27)对事故或障碍发生后制定的整改措施,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的。
(28)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障碍或违章行为,经调查认定相关技术管理、领导人员在专业技术或规范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29)因用电检查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致使用户配电室小动物短路、用户线路(设备)故障引起我管辖变电站开关跳闸。
(30)未及时制订“两措”计划和未按管理程序或制度执行“两措”计划。
(31)有值班、巡视职责岗位人员脱离岗位、巡视不到位或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违章建筑或其他明显的异常情况。
(32)现场无施工图纸、方案、二次措施单,凭记忆在二次回路上工作。(33)违反设备缺陷管理及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致使缺陷未及时消除或得到控制。(34)工作前未对安全工具、施工机具进行检查。
(35)设备发生变化,不立即进行变更图板、图纸等有关资料。(36)未按规定定期进行主要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和试验。(37)工作负责人未佩戴工作袖标。
(38)各级管理人员未按到位规定进行现场到位监督检查。
(39)班组未组织周安全学习活动,管理所领导未审阅学习记录或签名。(40)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培训,安全培训或安规考试作弊或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