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区引进内外资奖励实施意见_四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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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中共四方区委 四方区人民政府

【公文编号】四发〔2009〕2号

【成文日期】2009-03-02

【标题】四方区引进内外资奖励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工作水平,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在引进内外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人和对区级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人是指引荐项目,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使得项目成功落户四方区(即在四方区行政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第一信息人。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区级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是指在四方区行政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中介人奖励标准

对中介人新引进的内资项目,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区级贡献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区级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中介人新引进的1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按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项目实际到帐资金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按资金到帐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奖)。对中介人引进的“世界500强”项目,项目投资额为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第四条 企业奖励标准

1、对新到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区级贡献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当年按区级贡献的20%进行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再以上一年度区级贡献为基数,分别按超出基数部分的50%、40%进行奖励。

2、对增资扩股的企业,从工商注册变更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区级贡献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每新增内资1000万元或外资100万美元,奖励企业2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企业区级贡献增长部分要大于奖励额度。

3、对不占用我区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按区级贡献的20%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五条 中介人、企业应及时向区内外资主管部门提供申请奖励的有关材料。内资项目提报给区招商局,外资项目提报给区外经贸局。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应提报以下材料:

1、由中介人签名或盖章的奖励申请书;

2、中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引进企业或项目方出具的中介人确认材料;

4、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报以下材料:

1、由企业盖章的奖励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奖励认定

第八条成立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审计局、招商局、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四方区引进内外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引进内外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区审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参加的奖励审核办公室,负责奖励审核工作。

第九条区招商局和外经贸局对中介人、企业提报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奖励审核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奖励领导小组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区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章 相关责任义务

第十条中介人、企业提报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中介人或企业,取消其奖励资格,并依法追回骗取资金。同时,追究奖励审核小组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在我区有偷、逃、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意见所指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区域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本意见所指新引进项目不包括国家拨款、政策性资金、补助资金所投资的项目以及占用我区土地资源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对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大、区级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第十五条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被认定为中介人并进行奖励,所获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专业招商部门按全部奖励金额的80%执行。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以往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本意见解释权归四方区引进内外资奖励领导小组。

四方区2009年度发展区域经济

突出贡献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办法

为加大对辖区骨干税源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做强做大,带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的主要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1、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违法违纪、偷逃税款以及欠税行为;

2、当年实现区级所得500万元以上(不含税务部门查补税款,房地产企业不含利用我区资源实现的税款)。

二、奖励标准

1、按当年实现区级所得的5‰奖励;

2、对企业当年实现区级所得超出10%增幅部分,再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该办法由四方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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