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_艾滋病防治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10: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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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人文关怀,实行综合防治与治理。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活动。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

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剥夺其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

第十六条 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和其他被限制人生自由的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由监管单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医学管理;其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进行前款以外的治疗或者患其他疾病需要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接诊。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限期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负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

施,为妇女依法执行行使权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结合搜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按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资资助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财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妇女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主要是调

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做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与此同时,在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调动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稳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劳动法关系

任何一种劳动法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的纸条、内容和客体这三种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会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权,也称劳动者的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平等获得有劳动报酬收入的职业及维护其职业稳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意思

《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共有五项,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计划生育。一夫一妻原则是一男一女结合为配偶的婚姻形式。社会主义制度下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必然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一夫一妻原则具体内容为: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前,不得再行结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其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为原则,已经成了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问题有着复杂的成因,包括历史、社会、法治、家庭、个人等多个方面。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成员往往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或自卫能力,在实际生活中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

出明确的规定。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2)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供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的权利。

(3)未成年人的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包含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的时候一律平等。

四、家庭保护

集体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

(1)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抚养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的责任。在对未成年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时,不得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歧视、和其他残害

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

(1)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所接受的教育很大部分是通过学校的教育活动实现的。学校是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主体之一。学校的责任在于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2)不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透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条规定,文明可以看到,学校要从增加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上减轻他们的学习负担。(3)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学校是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场所,是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安全制度包括学校的消防安全,学校的治安管理,学校的建筑安全,校园集体活动安全,校园卫生和饮食安全,等等。

六、社会保护

所谓社会保护,就是要求作为保护主体的社会各部门和个人要以适应自身特点的形式和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及逆行全方位的保护。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未成年人顺利完成向成年人过度的重要保障。

七、司法保护

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关于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与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应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人身权利。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公民的计划生育权益

(一)国家应保障公民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和保障手术安全。

知情权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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