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1203_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09: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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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山西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发挥奖励制度的引领和激励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进一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员工在受聘期间(包括“百人计划”专家、特聘教授、短期回国工作人员和“131”工程入选人员)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山西农业大学)。

第三条同一项科技成果获得多重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已获得本办法奖励的省级科技成果再获得国家科技奖后只进行差额奖励。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获奖科技成果类

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教育部、省分别设立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自然科学类

获国家级一、二等奖的,按所获奖金的5倍配套奖励;获省部级一、二等奖的,按所获奖金的3倍配套奖励。

(二)社会科学类

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二等奖的,按所获奖金的5倍配套奖励;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的,按所获奖金的3倍配套奖励。

第六条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类

通过国家动植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以及通过国家审定的二类及以上新药,每个奖励30万元;通过国家审定的三类新药或三证齐全的国家级新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通过省农作物品种(或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品种,每个奖励15万元;通过省农作物品种(或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新品种,每个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成果鉴定的新品种,每个奖励5万元。

第七条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类

(一)在《Science》、《Nature》、《Cell》国际权威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万元。

(二)依据中国科学院对SCI源期刊的分区,被SCI收录的一区顶级期刊(Top Journal)论文,每篇奖励8万元;其它被SCI

收录的一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6万元;被SCI收录的二区顶级期刊(Top Journal)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其它被SCI收录的二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SCI收录的三区、四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三)被SSCI、AHCI收录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万元;在《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教育研究》、《经济研究》和《管理科学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四)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的,奖励3万元;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或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奖励1万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各学院、各单位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获奖证书、论文、品种审(认、鉴)定证书、新药证书,以及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连同被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学校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科技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呈报学校领导审批。科技处将审批后的奖励情况公示。如有异议,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科技处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公示期结束后,由科技处出具奖励金额清单,计财处按规定发放,应缴纳的税款由计财处统一代扣。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所有奖金发放给第一完成人,由其主持分配。对于学术论文奖励,我校是第一作者单位但不是通讯作者单位的论文,奖金发放给第一作者,并由其主持分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均为山西农业大学,奖金发放给通讯作者,并由其主持分配。

第十二条如发现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颁发的奖金,并在全校通报。涉嫌违反《山西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处理办法》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生效。我校以前出台的《山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校行字[2004]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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