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共)(精)_公民基本权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08: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公民基本权利(共)(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了解权和反论权。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见解和看法。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具有政治监督和信息传播功能。(3)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意愿的强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项自由相互联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表达意愿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内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是一种复合权利,出现了如消费者权利、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新的权利类型。我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公民财产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范围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其他合法财产,投资权、经营权、继承权也在其列。

2.劳动权: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具有双重性,也是一种义务。包括劳动就业权、取得报酬权。

3.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力延续的条件,也是劳动者享受文化 生活、自我提高的权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时,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4.社会保障权: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法。作为一种权利 体系,包括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残疾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

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教育方面体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方面体现为科学研究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

1.受教育权: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训练的权利。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按照能力受教育,享受教育机会平等。

2.科学研究自由: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国家应奖励和鼓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3.文艺创作自由:公民有权自由地从事文艺创作并发表成果。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存在,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做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界限。

4.其他文化活动自由:指观赏、欣赏、享用文化作品和从事各种娱乐活动。

(七)监督权与请求权

1.监督权: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等。

2.请求权:公民依照宪法规定,要求国家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是具有一般效力的现实的权利。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广义上还包括监督权。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1.妇女权利的保护: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培养妇女干部。92年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其家庭生活平等权、同工同酬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劳动保护权、生育权作特殊保护。

2.儿童权利的保护:对儿童的抚养、受教育、社会安全、人格、收养、残疾儿童成长作特定保护。

3.老年人权利的保护:通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老年人的退休、赡养、生活保障作特定保护。

4.残疾人权利保护:通过《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权、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人格权利做出特定保护。

5.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对华侨的保护适用国内法和外交保护两种方式,对归侨、侨眷的保护通过《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

适用于:第二框“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的教学(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病历当作废纸卖 郑州一医院电梯工获刑

30余万份病历,竟被在医院工作的电梯工当作废纸卖掉。日前,被告人栗亚明因犯盗窃罪且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今年39岁的栗亚明,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电梯工。一个偶然的机会,栗亚明发现医院地下室搁置了许多旧病历,遂决定将其偷出去卖掉。于是,他在医院家属院门口找到了收废品的李三霍、周金贵(另案处理)。3人经过商量,最后以每斤0.45元的价格成交,并由李、周二人负责找车和装车。2004年11月7日13时,栗亚明领着他们来到地下室门口,用螺丝刀将地下室档案库的门锁撬开,把病历装了满满一车,卖给废品收购站。

同月,栗亚明采取同样的方式,又先后3次盗卖病历及财务档案,共计11.19吨(经评估价值10071元)。最后一次盗卖时,栗亚明竟然把装病历的二三十个铁皮柜子,也以废纸的价格盗卖。栗亚明4次总共得款5000多元。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05年1月10日将被告人栗亚明抓获。现被盗档案追回80余份并发还被害单位,其余档案被废品收购站转卖到造纸厂并已被销毁,无法追回。其中包括郑大一附院1952年至1992年的医学病历档案30余万份,以及该院1990年至2000年的财务档案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栗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并将窃取的档案以废品价格销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和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原则量刑,遂决定对被告人栗亚明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病历和财务档案本身既是医学物品,又具有不可再生和其他任何资料无法替代的、具有重要现实依据、凭证作用及历史考查、研究作用,其价值难以用金钱估量,它的被盗和损毁,是其所在医院及河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适用于:第二框“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的教学(正确行使权利)

重庆开审首例“气死人”官司

一老人因气不过邻居一句玩笑话,准备上前打对方时倒地摔伤,入院8天后死亡。死者家人将开玩笑的老人起诉到法院并索赔10万元。近日,重庆市首例“气死人”官司在合川法院三汇法庭开庭。

2006年2月20日,家住合川市三汇镇的李老汉,提着从外面捡来的一袋柴禾走到家门前的大花园时,路边的陈老汉开玩笑说:“李老汉,你在街上偷的什么东西?”陈老汉一边说,还一边用手里的棍子捅李老汉手中的袋子。

李老汉觉得受到侮辱,正在气头上的李老汉开始追逐陈老汉,没跑几步李老汉就摔在了地上,面部流出血来。120急救车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李老汉后被医院诊断为外伤颅内出血。治疗过程中,李老汉曾清醒过来,但8天后,却突然死在了医院。

李老汉死后,他的妻子认为丈夫的死与陈老汉过分的玩笑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求陈老汉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陈老汉却认为,他在玩笑过程中没有与李老汉有任何身体接触,李老汉是自己被自己气死的,与自己开玩笑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

适用于:第二框“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的教学(正确行使权利)

浙江首例“非法游行案”宣判

两被告分别被判刑

日前,浙江省金华市婺(wù)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品禄、杨郁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据悉,此类案件的审判在浙江尚属首例,在全国也甚为罕见。

2004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以旧村改造等问题为由,吴品禄、杨郁菡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许可的情况下,带领本村村民一百余人举着横幅,一路敲锣、喊口号,到街道办事处集会。吴品禄、杨郁菡等人,对公安民警停止集会的劝阻不予理睬,对未经审批集会必须解散的命令拒不服从,在街道办事处大院内敲锣、喊口号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小时,造成该办事处当日上午无法正常办公。

当日下午1时,吴品禄、杨郁菡组织村民二百余人在村口集中,一路举着横幅、敲着铜锣,沿街游行,到金华市人民政府机关南大门前示威。吴品禄、杨郁菡带头组织静坐、喊口

号,将南大门堵塞。有关人员规劝吴品禄、杨郁菡离开南大门,另派代表反映问题,不要拦在南大门影响办公秩序。杨郁菡说:“我们不是来上访的,我们是来游行示威的。”并继续在南大门静坐、喊口号,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小时,致使当日下午市政府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适用于:第二框“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 的教学(正确行使权利)

宁波数百货的司机非法游行示威 围堵市政府机关

2007年11月9日,数百名货运出租车从业人员因对有序放开货运市场政策不满,在个别人的组织策划下,手持标语,呼喊口号,在解放南路、开明街、中山东路等城区主要道路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沿途阻拦过往车辆,致使城区道路交通严重堵塞,数千辆车辆受堵,并围堵市政府机关大门数小时,严重影响了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部分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未经批准,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公安机关立即在现场发布通告,责令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人群自行解散并离开,并依法采取措施,现场强制带离了翁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并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4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后,城区道路秩序逐步恢复。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进行了立案侦查。现已查明许国良、韩亚萍、胡秀娣、周吉峰等4人为达到个人目的,煽动货运出租车从业人员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犯罪事实。作为事件的组织策划者,这4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刑事拘留。最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这4名“11·9”事件的组织策划者和强制带离的犯罪嫌疑人翁直惠,法院将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适用于:第二框“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的教学(正确行使权利)

下载公民基本权利(共)(精)word格式文档
下载公民基本权利(共)(精).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