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_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07: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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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

一是通过现场检查手段收集其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证据,这是关键环节;

二是通过调查手段进一步查清其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名义、时间、组织形式、负责人或投资人等;

三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查账、审计、会计鉴定、调阅核对档案等方式查清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情节;

四是对无照经营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即: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需注意只有“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才能查封扣押,特别是当事人的车辆要仔细判定。另外对“场所”的查封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2.先行查封扣押的条件是“在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同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期限是15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逾期未作出处理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物品的处理,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先行拍卖或者变卖,与58号令中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更具操作性,但相应增加了工商部门责任。

二、查处无照经营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

(一)目前规定对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较多,我市还有《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以下称《条例》)。《办法》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要依据无照经营的类型、特征选择处罚依据。

1.看以什么名义从事无照经营,如果无照经营的主要特征是未经登记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则分别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2.看无照经营的规模和后果,除《办法》外,其他法律法规都未将直接规模、后果作为查处无照将经营的认定条件,因此如果能查清行为特征是规模较大、社会后果严重、特别是存在危害人体健康、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适用《办法》。

3.法律转致时防止扩大解释,《办法》规定只有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才从其规定。如《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条款在《施行细则》中规定,应视为此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不适用转致。

4.在重庆市的《条例》和《办法》对某一无照经营行为及处罚都有规定的,按照《办法》规定宜优先适用《条例》,对强制措施《条例》无规定的,适用《办法》。

(二)《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对特殊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即有照无证行为按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也可以行使赋予查处一般无照经营行为的职权。但需注意其他许可审批部门是否己进行立案查处,防止一事再罚。对一般的超范围经营不适用《办法》。

(三)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不属于设点经营的,不应按无照经营处理。无照摊贩的处理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四)对于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担责任,完全独立经营,仅仅借用了发包方的名义的虚假“承包”行为,实际上已经创设了一个新的经营主体,本质上就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这种假发包关系中的发包方还可以按照出租营业执照行为查处(是经营资格的出租,不一定需要转移营业执照本身)。

(五)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对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无照经营,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按照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理。企业承租他人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经营,视为设立分支机构,未经登记视为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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