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_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06: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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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交通运输局贯彻《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宣传材料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已于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 对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学好、用好新《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意义重大,泗水县交通运输局提醒广大车主、业户积极关注本条例。现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货运部分内容摘抄如下:

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第五十六条 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粘贴反光防撞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粘贴警示标识。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及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泗水县交通运输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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