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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场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函[2012]16号)要求,为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宣传工作。
国家出台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是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大力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广大规模养殖场(小区)家喻户晓。同时,督促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宣传到位,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统计对象为全区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养殖档案,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出现病死猪时,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收到报告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监督养殖场(小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好相关表格(见附表1)。
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或年出栏50—500头养殖场(小区)一次性病死猪20头以上(含20头)要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实施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对年出栏50—500头的养殖场(小区),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街、镇、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员到现场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所有经确认的病死猪必须是断奶后生猪,并佩戴有省里统一发放的耳标,否则,不能享受国家无害化处理补贴。
三、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统计工作。
各地要按照(鄂函[2012]16号)文件要求,逐级把握好上报时间和要求,确保统计工作的时效性。统计表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耳标号,可另行附页说明。2月底第一次上报的统计时间是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2月29日,以后按月统计上报。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没有无害化处理病死猪。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重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统计,请街、镇、场动物卫生监督所2月29日前辖区内统计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见附表2)。统计人员要求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区规模化畜禽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各街、镇、场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并建立完备、细致的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每年一册设置存档,所需记录、登记的内容
为上报的统计表的各项指标,相关指标,以及各类必要的基本数据。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上的项目和内容,必须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逐项记录,确保台帐数据的质量和真实。及时登记入册,避免重复和遗漏,以备检查。
联系人:蔡甸区规模化养殖办公室曾令高 027-84903757
附件:
1、蔡甸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蔡甸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人员登记表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