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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民购买烟叶一批,买价102180元,开具专用收购凭证,已验收入库;
(2)购进卷烟纸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l10000元,税额18700元:供价方转来代垫运费发票(由国有运输部门开具)注明运费7500元,建设基金500元,装卸费700元,款项已付,货物已入库;
(3)B种烟丝一直委托白云烟厂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由白云烟厂每次都按每千克100元的售价代扣代缴。本月发出烟叶成本20000元,支付加工费2470元,增值税419.9元,白云烟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加工完毕全部收回,共计321千克,白云烟厂代收消费税9630元,当月生产车间领用委托加工的B种烟丝,用于连续生产B牌卷烟,月末结算时,委托加工的B种烟丝账面显示:月初库存120千克,月末库存141千克;
(4)将上月购进的部分A种烟丝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一批,原进项税额已无法准确确定,已知该批烟丝实际采购成本为18000元,同种等量烟丝的市场售价为17000元;
(5)从国外购进检测焦油含量的设备两台,每台到岸价格为28000元(已折合成人民币),共计56000元,缴纳关税11200元,缴纳增值税11424元,海关开具了完税证明;
(6)销售A牌卷烟20箱(每标准箱五万支,下同),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12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8100元,并已单独记账;
(7)销售B牌卷烟15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500元;
(8)上年5月收取的包装A牌卷烟的包装物押金5440.5元已逾期,包装物未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9)将A牌卷烟7箱移送本厂设在本市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零售价(含税)每箱14917.5元,门市部本月已售出2箱。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增值税和应纳的消费税。
计算增值税: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02180×13%+18700+(7500+500)×7%+419.9-18000×17%=29903.3(元)
(2)销项税额
12500×20 ×17% +9500×15 ×17% +(5440.5+14917.5×2)÷(l+17%)×17%
= 422650×17%=71850.5(元)
(3)应纳的增值税
71850.5 - 29903.3 =41947.2(元)
计算消费税:
(1)委托加工B种烟丝用于连续生产 B牌卷烟,当月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额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120+321-141)×100×30%=9000(元)
(2)A牌卷烟售价
12500 ÷ 50000 ×200=50元/条适用税率45%
B牌卷烟售价
9500 ÷ 50000 ×200=38元/条适用税率30%
(3)应纳的消费税
(20+15+2)×150 + [12500×20+(5440.5+14917.5×2)÷(1+17%)]×45%+9500×15×30% -9000
=5550+168817.5-9000=1653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