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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矿总医院遗体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真实、完整记录捐献者的遗体利用情况,规范遗体利用管理,现对医院遗体利用相关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为充分尊重捐献者意愿,保障受者权益,遗体利用必须遵循:顺序、就近的原则。顺序即按照登记预约先后安排受者进行;就近即按照本院、本地、本省的原则提供给受者。
二、捐献者遗体利用实施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由遗体利用科室安排专人统一保管。人员变动时应按明细做好交接。
三、遗体利用档案施行一人一档,内容应包括:①捐献者的病情介绍;②检验报告单;③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所在社区、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评估会诊意见;④省红十字会捐献器官通知单(原件);⑤受者病情简介及预约登记顺序号复印件;⑥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意见书(原件)等。以上资料必须在受者接受移植前收集整理完成。
四、对受者进行医学移植前,必须由手术科室报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同意方可进行移植。
五、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遗体利用应按照医院角膜移植手术规范进行临床应用。
六、遗体利用档案按照保密原则管理,原则上保存15年。保存期满后,如需销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予以登记销毁。捐献人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有权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单位应当答复。
七、医学伦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