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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一、拟聘任中级职务:
1、参加卫生部(全国统考)或市卫生局(未列入全国统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由市人事局颁发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本科毕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须获得卫生部颁发的合格证书。
3、硕、博士毕业参加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专科医师培训者,临床考核合格的,在评审时可以优先考虑。
4、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博士、硕士免试)。
5、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必须持有全国或北京市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三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博士、硕士、护理人员免试)。
6、论文要求:作为第一、二作者在医疗卫生合法刊物上正式发表的(或有录用通知的)学术论文,会议交流、译文、综述、增刊、个案报道不算。本科生须交1篇论文,大专生和中专生须交2篇论文。所交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
7、综合考虑学历、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择优聘任。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延迟一年申请聘任:
(1)聘任前一年至今,有严重差错者;
(2)未按要求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临床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
(3)正常晋升任师期间,近两年内一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
(4)破格晋升任师期间,八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00天者。
8、评审费50元。
二、拟聘任初级职务:
1、参加卫生部(全国统考)或市卫生局(未列入全国统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由市人事局颁发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合格证书。
2、综合考虑学历、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择优聘任。
3、评审费30元。
三、应聘主管护师的人员从受聘之日起,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人事处
2007年3月12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