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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六师五家渠市农牧团场落实土地
长期固定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确立承包职工家庭的承包主体地位,保障承包职工的各项权利,根据《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1+3”文件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新兵党发〔2006〕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长期固定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民所有制农业连队要结合连队土地资源规模,首先保证承包职工获得定额管理的土地面积并实行长期固定。
(二)全民所有制农业连队土地长期固定应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充分调动职工向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五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种植、统一机械化、统一栽培技术标准、统一销售服务),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遵循“参照地方,尊重历史,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
二、土地长期固定的相关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的对象是农牧职工,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的对象是集体所有制农户的家庭成员。
(二)以粮棉作物为主的全民所有制连队,职工承包的土地应当固定在一块条田内;以园艺作物为主的连队,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固定土地。
(三)对轮作倒茬要求严格且作物品种相对较多的连队,承包职工土地固定后,若调整作物结构,应在连队协调下,由职工自主、自愿协商解决。
全民所有制职工土地长期固定坚持30年不变政策,具体固定期限可与承包职工距法定
退休年龄的年限保持一致。在承包职工获得土地长期固定使用权的基础上,团场须与承包职工分期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为3-5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种植大宗农作物的,还须与团场签订大宗农产品定单合同。
(四)地少人多的全民所有制连队,土地长期固定面积可按承包职工平均占有量固定。地多人少的全民所有制连队,确保承包职工取得定额管理面积并长期固定,若有剩余土地(含职工退休交回的土地),应优先固定给新增职工。在此前提下,可以公开竞标方式面向社会发包,这部分土地不能长期固定,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流转,承包经营合同一年一定,土地承包费一次性交清,生产费用全额自理,种植大宗农产品的,还须与团场签订大宗农产品订单合同。
(五)全民所有制农业连队职工“两用地”户均1.5—2.5亩,自用地免收土地承包费。自用地的划分可根据连队情况确定,原则上应当结合连队职工危旧住房改造,与其宅基地划到一起,实行“两地合一”。自用地不足部分可用“集中连片”方式划分补足,有条件的团场可多划地、划好地。“两地合一”或“集中连片”的自用地,职工退休后仍由其本人种植。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把自用地划入大田承包地,如职工自愿与大田承包地划在一起,需经连队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与团场签订协议,与大田承包地划在一起的自用地,职工退休时由团场统一收回,如退休职工愿意继续种植,团场应另行就近划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连队的自用地划分,应与职工协商,签订协议后可将自用地与大田承包地划在一起。
(六)集体所有制农户长期固定地包括基本生活地和承包经营地。集体所有制连队按照“政策公开、民主决定”的相关程序,做好基本生活地和承包经营地划分工作。基本生活地和承包经营地划分方案须经连队承包农户集体讨论通过。
(七)集体所有制农户基本生活地具体由团场根据集体所有制连队耕地面积,参照并略高于农场所在县市农村人均耕地水平划分(含原划分的自用地)。人均耕地较少的连队,可按照连队实际人均水平确定基本生活地。集体所有制农户基本生活地与自用地合并计算,坚持土地长期固定30年不变政策,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免收承包费。
(八)人均耕地较多的集体所有制连队,在保证划够基本生活地后,应划出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地按照连队承包经营地总量和集体农户家庭人口数量平均划分。承包经营地应当集中连片,以适应规模种植。承包经营地固定期限由农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最低年限不得少于10年,承包土地经营合同一定3-5年。承包经营地的承包费按照本农场全民所有制职工相同等级土地承包费扣除社会保险“五项统筹”和职工“三项费用”后的余额来确定,并保持稳定(红旗农场集体所有制农户的承包费可参照相邻团场全民职工承包费水平并按上述办法合理确定)。
(九)属五家渠市和团场小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用地,按照上述规定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属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种植多年生农作物的农用地,不宜长期固定,具体固定时间报师、团批准。
三、切实维护承包职工家庭和集体所有制农户土地长期固定的权利
(一)为保持土地长期固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承包职工及集体所有制农户已长期固定的土地,团场和连队不得随意调整。全民所有制连队干部亲属承包土地要建立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连队干部直系亲属承包土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连队职均管理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报团场纪委同意后,经连队职代会审议决定。对在本连队承包土地亲属较多的连队干部,要调整到其他连队任职。民选连队干部的承包地可由连队收回转包他人,承包合同期一年一定,离开干部岗位后可以继续承包原有土地。
具有全民职工身份的集体所有制连队干部执行上述规定。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的集体所有制连队干部的土地承包按照集体所有制农户承包政策执行。
(二)禁止团场将连队土地进行整体租赁经营。对合同到期的承包大户要及时调整和规范。
(三)严禁团场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连队干部承包或变相承包土地、参与团场土地开发经营,已经承包和参与开发经营的要还田于民,终止合同。
四、强化土地长期固定和承包经营的法制化管理工作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土地固定和承包经营的地号、面积、等级、期限、上交费用指标等要及时向职工群众张榜公布,并写进土地承包合同。
(二)在土地长期固定期限内,团场不得任意改变承包职工及集体所有制农户土地固定的位置和面积。承包职工和集体所有制农户在土地长期固定期限内,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撂荒土地。
(三)切实加强土地长期固定政策的法制化管理和基础性工作。对已固定的土地,团场必须向承包职工及集体所有制农户颁发兵团统一制作的《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并与承包职工和集体所有制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限于具有土地长期使用权,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书》,与团场建立劳动关系的团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一次转包制度,转包之后,受包方不得再行转包。转包的土地仅限于转包方长期固定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团场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在同等条件下,本团场职工及其子女应优先受让承包。但长期固定面积之外的土地不能转包流转。划给职工的“自用地”也不能流转。为切实履行兵团屯垦戍边特殊职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须坚持转包方“离土不离团(场)”的原则,同时也不能人为“垒大户”。
(二)流转期限不能超过转包方土地使用权长期固定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转包方与团场之间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上交团场费用及方式等原则上不变。受包方必须遵守和履行团场与转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大宗农产品定单合同。因转包方在原承包期内投资投劳、培肥地力、使土地等级提高的土地级差收益归转包方职工个人,因土地等级降低的级差损失应由转包方职工个人承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须经连队职工大会通过,连队出具书面意见,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受双方要在团场有关部门指导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团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和本部门相关规定,建立团
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管理档案。